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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家别墅被盗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三成

2014年02月24日 10:2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东莞某别墅住户陈先生家被窃贼光顾,被盗走首饰价值超万元,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未及时填补小区围墙缺口导致安全隐患,应承担三成责任。住户未关好窗户致使盗贼有机可乘,自行承担七成责任。

  饭后外出散步财物被盗

  陈先生一家住在虎门镇某小区的一栋别墅。2012年12月16日19时许,陈先生及其家人晚饭后在小区散步,至21时许回至家中时发现二楼卧室的衣物被翻乱,多件首饰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陈先生多次向物业公司索赔,但未能达成协议。陈先生非常气愤。

  陈先生认为,该小区是一个高档小区,物业费用相对较高,每月将近千元。但物业公司只强调收费,不履行管理和安全义务。而且失窃事件不止一次。就在2012年1月,陈先生就发现自家别墅小园的观赏水池内放养的锦鲤鱼被盗一空。当时他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许诺在别墅后面安装一部电子监控,但最终不了了之。

  就在这次案发前的当月,物业公司为配合小区新楼工程施工,将小区围墙拆除两处,每个缺口宽约5米左右,形成较大安全隐患。2013年4月,陈先生夫妇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被盗首饰物品损失1.9万元。

  小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服务范围主要是环境卫生与公物、秩序的维护,不包括治安和打击犯罪的职能。失窃是住户自身对财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所致,与物业公司无关。而且涉案房子业主是陈先生的姑姑,而非陈先生,陈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故双方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的姑姑把房子借给陈先生夫妻居住,并将该情况告知物业公司。从物业公司此前为陈先生夫妻办理了方便进出小区的停车卡的行为,可印证物业公司是清楚知晓该房子已由陈先生家实际居住的事实。陈先生虽非业主,但其实际居住生活在涉案房子内,属于物业服务区域范畴,且物业管理费由其缴纳,故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为住户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服务。

  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虽有安排安保人员进行巡逻,但在明知小区围墙有缺口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填补或协调相关建设单位将缺口填补,导致小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已构成违约。陈先生夫妇在外出时,没有将自家门窗关锁好,导致盗贼有机可乘,自身亦存在较大过错。法院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应就住户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陈先生夫妇提供的报案记录、被盗窃物品部分发票及收据等相关证据,酌情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5万元。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支付陈先生夫妇三成损失即4500元。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

  针对上述判决,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副庭长陈国云解释称,现实生活中,小区住户失窃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并非只要住户失窃,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还要看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

  本案中,物业公司明知小区围墙缺口会存在安全隐患,但没有及时处理,导致窃贼进入住户盗窃的可能性增加,其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而住户自身没有做好防盗措施,应负主要责任。(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黄彩华)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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