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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蓄水池边玩耍溺亡 水池建造者房主纷纷担责

2014年02月24日 11:26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口晚报社 合办

  1岁小男孩在邻居蓄水池边玩耍时,不慎掉到池中溺亡,父母认为水池建造者和房主有责任,遂将二人告上法庭。法院判男孩监护人承担4成责任,水池建造者和房主各担3成责任。

  男童蓄水池边玩耍溺亡

  王成文和陈小云长期居住在海南省国营八一总场商业大道做生意。2011年2月7日,夫妻俩年仅1岁多的儿子王小涛到离家约16米处的陈锋家蓄水池边玩耍时,不慎落入池中溺水身亡。

  据了解,该蓄水池是王庆光为修建陈锋家第三层楼房时所建。2001年4月30日,陈锋与王庆光约定由王庆光承建陈锋的第三层楼房,为了建房用水,王庆光带领三名工人建了该蓄水池。王成文夫妻认为王庆光和陈锋没有及时拆除水池导致其子丧命,于是将二人告上法庭。

  水池建造者房主纷纷推责

  然而,王庆光却表示他并不承认水池是他修建的。陈锋曾开设汽车修理厂补轮胎,不排除汽车修理厂建水池泡轮胎的可能性。陈锋在建房时,有水源利用,没有建水池的必要性。同时,陈锋也表示,王庆光何时围砌王小涛溺亡的水池以及用该水池为谁家建房,陈锋完全不知情。而且王庆光说水池是陈锋为修理厂建设的,完全是无中生有。

  法院判家属获赔18万多

  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认为,王成文夫妇作为王小涛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小涛溺水身亡的水池是王庆光为陈锋修建房屋时所建,建房后没及时拆除,王庆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陈锋作为水池的受益人,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儋州法院判王成文夫妇承担40%的责任,王庆光和陈锋各承担30%的责任,即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2246元给王成文夫妇。

  王庆光和陈锋都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2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两人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因过错侵害他人

  应承担侵权责任

  海南二中院承办法官认为,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工程完工后,王庆光没有及时拆除蓄水水池,闲置近十年,造成王小涛溺水死亡的重大事故,王庆光存在过错,其负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陈锋是该蓄水池的所有者和受益者,且当王小涛独自一人到陈锋家玩耍时,陈锋没有通知其家长王成文夫妇将其领回,任其一人走出家门造成其爬到蓄水池玩耍溺水身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本报记者 谈星余/文 蒋才春/图)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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