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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二附院杀医案始末 责任能力成为焦点

2014年02月24日 13: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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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出乎人们意料的结果。

  2013年12月2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震惊全国的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护人员被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持刀砍死一人、致伤四人的凶手彩春锋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加上行凶后在现场等待警察的行为构成自首,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彩春锋无期徒刑,并赔偿七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近7万元。

  四处求医肾病不愈

  彩春锋为何光天化日之下砍杀医护人员?怨恨从何而起?

  1970年2月18日出生的彩春锋,1998年从安徽省界首市特种灯泡厂下岗后,一直没有正当职业,偶尔倒卖点木耳香菇之类的土特产谋生。

  2012年7月初,他在阜阳市人民医院泌尿外科检查出患有肾结石,小便有血。他觉得省城合肥的医疗条件好,随即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疗。医生给他开了些排石冲剂,喝过之后不见效果。熬了一个月,他再次来到安医一附院就诊,主治医师王医生给他做了碎石手术。20多天后去复查,发现结石没有排完。王医生让他回家多喝水多运动,过十天再来复查。

  “我从阜阳到合肥来回跑了五六趟,一直没把结石根治。最后一趟去安医一附院,王医生对我说她只管碎石,排不了的话就去找专家。可她又不肯推荐一个专家。”彩春锋说,“我这才想到,看病必须找熟人才行。”

  彩春锋拐弯抹角找到了妻子的姨妈的同事的儿子,在安医二附院当科长。在熟人帮忙下,11月6日,他住进安医二附院泌尿外科,还是走道上的加床。

  次日,医生叫他做了心电图、拍胸片、三维CT、验血等检查,准备在9日给他做钛激光碎石手术。

  “11月8日晚上8点多,有个护士拿了张全麻醉的单子过来,也不征求我意见,就让我签字。”彩春锋说,“当晚,医生、护士给我做了灌肠。灌肠之后,我的肛门和肠子火辣辣的,很不舒服。过了一会儿,我对声音特别敏感,旁边的小动静小声音,我听了像打雷似的。那晚医生护士走动也很频繁,我找护士理论也没用,我整夜都无法睡觉。”

  彩春锋说,“我感到做皮试时,那个姓郭的护士给我打了其他东西,是要害我。”

  9日早上,彩春锋要求取消碎石手术,医院给他办理了出院手续。当天,彩春锋回到阜阳老家。接下来的几天,他失眠、心慌、浑身无力、不想吃东西。11月12日,彩春锋决定去上海的医院治疗。他带着病历、片子坐火车经合肥转乘动车去上海。在途中,他左思右想还是该回合肥治疗,假如治不好,就去投诉医生。便在无锡下了车,住进车站旅馆,可又睡不着吃不下,索性退了房,坐夜车赶回合肥,恰好天亮。

  彩春锋先来到安医一附院专家门诊部,找了泌尿科的一位主任诊疗。当主任向他要X光片时,他想起片子遗落在阜阳来合肥的火车上了。他只好重新拍了一张。那主任看了X光片后,告诉他结石还在,叫他去找王医生再做碎石手术。

  “我找到王医生时,她说她正忙着,不愿意搭理我,让我再等等。”彩春锋回忆说。左等右等仍不理睬他,彩春锋很生气,拿出随身携带的刮胡刀片来吓唬王医生。

  王医生吓得躲进房间里锁上了门。

  彩春锋到安医一附院的院长办公室投诉王医生,在别人指点下,找到医院投诉部门。投诉书上要求写一些医学术语,彩春锋无从下手,工作人员劝他回家慢慢写好寄来。他拿着投诉书离开。

  找王医生无果,投诉又无门,彩春锋觉得自己现在身体这么差,吃不下东西,睡不着觉,口渴、心慌,这应该是在安医二附院弄出来的毛病,是做皮试害的,郭护士是护士长安排的,他们都在害他。他越想越气,反正自己也活不了多久了,不如和他们同归于尽。

  彩春锋决计去报复给他做皮试的郭护士和泌尿外科的护士长。

  迁怒医院肆意行凶

  2012年11月13日10点多,身穿灰色西服、牛仔裤的彩春锋走出安医一附院门诊大楼,急匆匆穿过熙熙攘攘的车流人丛,穿过一个混乱的十字路口,走进乐城超市,乘电梯上楼,自选了一把六十多元钱的菜刀。付了钱,连菜刀的包装也不要,塞进随身携带的有“NIKE”标记的黑包里。

  他打了一辆绿色的出租车,一直开进安医二附院的院子里。乘电梯直达位于13楼的泌尿外科。

  彩春锋径直走到护士工作站,趴在工作台上做记录的护士长戴光琼抬头见到他,对他打招呼:“你好,你来啦。”彩春锋没有搭理,见戴光琼继续埋头写字,他从包里取出菜刀,对着护士长的脖子就连砍两刀。戴光琼尖叫一声,倒在椅子上。

  护士站一片尖叫声,彩春锋挥着菜刀发了疯般朝护士们砍去。他闯到对面的护士休息区,将怀有身孕的刘护士当成郭护士,砍了她后颈部一刀。

  13楼乱成一团,护士、病人及其家属都在惊叫。

  男医生王某、男护士闵某不约而同拿起椅子制止彩春锋。其中一把椅子砸中了彩春锋的头部,砸破了他的右眼角。彩春锋疯狂地往他们身上冲,菜刀砍中了他们。40多岁的王医生被砍中了胳膊,依然举着椅子反抗。彩春锋认出这个男医生对病人很好,就说,“你是个好医生,你别动了,我不砍你。”

  彩春锋对另一个举着椅子的男医生说,“你还年轻,我不想伤害你,你要凭良心,告诉我到底我的病情是怎么回事。”彩春锋记得这个医生在半夜要走过他的病历,就怀疑病历被涂改。

  彩春锋让男医生打“110”报警,只要警察来他就放下菜刀。医生没带手机,就让围观的人打电话。

  “我怕放下刀后,医院里的人会打我。”彩春锋事后对警察说,“我砍人肯定是犯法了,但我也是有原因的,我要警察来主持公道,我是弱势,找不到说理的地方。”

  医院保安和彩春锋对峙了一段时间,民警赶到后,出示了警官证,彩春锋才把刀扔在地上束手就擒。

  几乎被砍断脖子的护士长戴光琼当场死亡。制止彩春锋行凶的医护人员刘某、闵某、黄某被砍成轻伤,医生王某受轻微伤。

  护士罹难令人扼腕

  医生护士们把倒在血泊中的护士长戴光琼送进抢救室,但谁也无力回天。

  和她一起进医院工作的同学给戴光琼穿衣时,怎么也抹不拢她的眼睛……

  据安医二附院官网介绍,戴光琼,1973年9月出生,副主任护师。1992年7月在安医护校毕业后,分配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护理部工作。2008年9月来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工作,任泌尿外科护士长。工作期间,多次获得医院优秀员工、先进工作者、医院服务之星等荣誉。

  老家在合肥市长丰县乡下的戴光琼有兄妹5人。几年前,父亲因病去世后,七旬老母就由其二姐照顾。家里老三于2009年因意外事故身亡,排行老四的戴光琼便成为家里的顶梁柱,她几乎每天都要打电话关心母亲的衣食住行,乡亲们都知道他们家有个在医院工作的孝顺女儿。在事发的前几天,她还专程回家看望母亲。

  戴光琼的丈夫王某说:“她是一位好妻子,也是工作狂。”

  年仅39岁的戴光琼突然离去,让家人、同事伤心不已,对正在上初中三年级的儿子更是晴天霹雳。

  2012年11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追授戴光琼“安徽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责任能力成为焦点

  “我和彩春锋感情不好。尤其是第一个男孩3个月时因为一口痰噎在嗓子眼里,眼睁睁看着孩子没了,这事对他对我影响很大。我们两个从此没有心平气和沟通过。彩春锋脾气大,性格多疑,爱猜测。”彩春锋的妻子刘敏说。

  据刘敏说,“大概几个月前,彩春锋因为肾结石到合肥看病。但彩春锋做过碎石手术没有排干净后,就坚决不做手术,说有人要害他,还说平时有人跟踪他。”

  2013年11月19日,彩春锋故意杀人案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彩春锋有没有精神疾病成为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

  案发后,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和其亲属意见,专门委托南京、上海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对彩春锋作鉴定,鉴定结果却不同。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果是,彩春锋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受害人家属无法接受这份鉴定结果,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后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彩春锋作案前后和目前均存在以妄想症状为突出表现的思维内容异常。其妄想内容并非荒谬离奇,而以被害、关系妄想为主,与其经历事物有联系。其结构较为系统、固定和持续。评定彩春锋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应该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这两次鉴定对彩春锋作案时所具有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不同判断,成了公诉方、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辩论焦点。

  公诉方采纳了第二份鉴定意见。因为后者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调查取证,分析论证具体、细致。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则对第二份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彩春锋与医院没有纠纷,是出于妄想才会行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认为,两份鉴定意见均不可采信,因为鉴定依据都不全面、真实,鉴定过程也不规范。

  “彩春锋能清晰认识自己行为的目的以及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对象,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说,如果是患有精神疾病,彩春锋到现在不经治疗,还能生活自理,思路清晰,是违背科学规律的。

  合肥中院法官通过走访专家、召开两次庭前会议及审理查明,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以下简称CCMD-3)规定,偏执性精神障碍的症状标准以系统妄想为主要症状,内容较固定,并有一定的现实性,不经了解,难辨真伪。主要表现为被害、嫉妒、夸大、疑病或钟情等内容。而精神分裂症的症状标准除上述标准外,还需要具备CCMD-3中规定的其他症状方能构成。彩春锋仅有妄想症状,除妄想外并无明确的感知觉障碍、思维形式障碍等精神分裂症状;彩春锋无家族精神病遗传病史,在案发前,亦未有发病史和治疗史;在羁押期间,他亦未服用任何精神类药物。

  法院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及《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彩春锋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2013年12月24日,在法庭上,5名受害人的代理人、公诉方均认为彩春锋作案过程思路清晰,逻辑也很清楚,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中一位被害人的律师说,“彩春锋的杀人行为是一次有预谋、很凶残的故意杀人行为。”

  彩春锋和他的律师则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案审判长张厚勇表示,从整个案件的证据来看,彩春锋这么做的实质就是想报复医院,要和医护人员同归于尽,并购买了菜刀,持刀两次砍中被害人颈部。从作案动机、凶器性质、行凶部位、行为节制程度等方面综合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称,案发后彩春锋并没有逃离现场,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彩春锋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的时候应该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也应当减轻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公诉机关的建议遭到5名被害人的代理律师的强烈反对,他们均在辩论中认为“彩春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该判处死刑”。

  一位律师当庭表示,该案中两份鉴定意见不应被采纳作为定案依据;彩春锋没有规定的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对主要犯罪事实也没有如实交代,不能认定为自首;案发至今,彩春锋在历次供述中从未表示过悔罪,主观恶性深,应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案发时,彩春锋手拿菜刀,与医院人员对峙时喊道:“快报警,警察来了我就把刀放下。”公诉机关和彩春锋的律师均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自首。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表示不认同。

  经审理,彩春锋自首情节得到了法院的认定。审判长张厚勇表示,通过查阅卷宗、视频资料综合判定:彩春锋作案以后,要求在场的目击人员拨打110报警,且在侦查人员来到以后,没有反抗,没有抗拒抓捕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自首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当认定彩春锋为自首。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彩春锋因患偏执性精神障碍,在就医过程中引发了对妄想对象的迁怒,在医院内公然持刀砍杀医护人员,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彩春锋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其构成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遂判处彩春锋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彩春锋当庭表示服判。

  虽然彩春锋杀医案已尘埃落定,但给医护人员造成的伤害和阴影挥之不去。

  平凡的人都渴望平凡的幸福,无论医生还是护士,身染疾病的患者更是渴望医护人员能减轻他们的病痛,重享平凡的幸福。

  “医患共同的敌人应是疾病,不该相互仇杀。”这是善良者共同的心声。(周瑞平 张 敏)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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