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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爬配电变压器偷剪电线 触电致残高位截肢

2014年02月24日 15:25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高压线碰不得,阿栋(化名)偷剪高压线后,就失去健康的身躯了。

  事发时,阿栋还是名学生,当时他和几个同学,爬上一台配电变压器(产权属某村委会)架上偷剪电线。变压器保险上端的高压电线跌落把阿栋电伤。虽然阿栋捡回了一条命,但左上、下肢被高位截肢,经评定为四级伤残。

  经过一年多的治疗,阿栋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某供电公司、该变压器的所有人即某村委会赔偿他损失20多万元。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供电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供电公司承担80%责任,某村委会承担10%责任,阿栋自身承担10%的责任。

  此后,他又将供电公司及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供电公司承担他今后的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及护理费等费用约90万元。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对这两个官司,供电公司均不服,依法申请再审。经再审,法院认为阿栋爬上变压器台架偷剪电线,属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已对他偷剪电线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他在偷剪电线时触电受伤,责任应由他自己承担。供电公司及某村委会主张免责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再审判决撤销终审民事判决,驳回阿栋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引发的触电人身伤害案件。在本案中,阿栋爬上变压器台架偷剪电线,属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已对他偷剪电线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同时结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关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有关规定,阿栋在偷剪电线时触电受伤,责任应由他自己承担。东南早报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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