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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官要把案件办得合情合理合法

2014年02月24日 15:3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法官处理案件要正确处理情感公正和心理公正、职责公正和形象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辩证关系,把每一起案件都办得合情合理合法,才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就法官自身而言,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需要以智慧审判,追求公正永恒。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是通过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体现出来的,特别是要以能够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体现出来。因而法官必须树立“智慧审判,公正司法”的审判观,把每一个案件都处理得合情合理合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古人云:知识而明理,知事而善断,知时则有分寸。用智慧审判,法官要具备“三知”:知识,要求法官具备良好的政治觉悟,熟悉各领域的综合知识,精通审判原理,领悟审判之道。法官如果没有知识,或知识陈旧过时,或结构不合理、不全面、不系统,就难以胜任审判工作,做不到辨析法理,公正裁判,定分止争。知事,要求法官做到尽心尽职尽责,工作方法得当,全面吃透案情,灵活辨析法理,做出公正裁判。法官如果做不到知事,则不明事理,没有担当,是非难辨,甚至胡作非为、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知时,要求法官了解党情国情,熟悉大环境、大背景,准确把握裁判分寸,分清轻重缓急,平衡各方利益。法官如果做不到知时,则办案时难免机械造作,偏激空洞,无法以理服人,势必损害社会正义。这是智慧审判的基本内涵。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多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处理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密切相关,是维护社会正义不可替代的重要环节。智慧审判,就是让司法公正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来实现,坚决杜绝任何一次不公正的审判,避免给当事人和整个社会造成深远的危害。而要开展智慧审判,追求公正司法,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需正确把握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情感公正与心理公正的关系。情感公正是心理公正的基础,是激发心理公正和行为公正的动机。心理公正是情感公正的结果,是行为公正的保证。法官的情感公正与心理公正在案件审理中起着关键作用。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空泛概念,而是身边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人民群众往往会依据具体个案的处理来评价司法公正,而每一起具体个案的公正处理都有赖于法官的心理公正和情感公正。因此,应着力培养广大法官的心理公正和情感公正,教育法官把注意力和着力点放在如何提高每一起具体个案的审判质量上来,确保每一起具体个案都能得到公正裁判或者处理,努力追求司法审判的永恒公正。

  第二,职责公正和形象公正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看一个领导干部,很重要的是看有没有责任感。”法官的责任感就体现在职责公正和形象公正上。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履职尽职,全心全意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职责公正和形象公正的集中体现。职责公正,要求法官品行端正,照章办事,遵纪守法,依法办案,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形象公正,要求法官言行举止有礼有节,行为克制,适度内敛,语言得体,举止端庄,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职责公正是形象公正的内在要求,形象公正是职责公正的外在表现;只有职责公正,才能形象公正;没有职责公正,便没有形象公正。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成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参与社会管理和矫正违法行为,实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情理法辩证统一的基础和保障。

  第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所谓实体公正,是指裁判结果的公正,通俗地讲,就是刑事案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案件法律关系清晰、责权分明、不偏不倚。所谓程序公正,是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受到公正对待,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均等的,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不偏不倚、平等对待当事人各方。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要通过严格依法办案,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以及案件审理中情理法的辩证统一。实践中,不能人为地把二者割裂开来,片面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司法程序公正,或者片面追求程序公正而忽视实体公正。既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又要高度重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通过审判程序的公正和审判结果的公正,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性,这是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有效保障。

  总之,培养和深化法官的“三知”,正确处理情感公正和心理公正、职责公正和形象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辩证关系,把每一起案件都办得合情合理合法,才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杜培德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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