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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致3消防员死放火案二审 被告一审死刑

2014年02月28日 08:17 来源:浙江在线 参与互动(0)
浙江萧山致3消防员死放火案二审被告一审死刑

  2013年元月,一场大火席卷萧山瓜沥友成机电有限公司仓库,熊熊大火将工厂仓库化为灰烬,三名消防战士在扑救大火时牺牲,经济损失达到6000余万元。

  经过侦查,公安部门确定这是一起人为纵火案,李丽娟是这场火灾的纵火者。2013年11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因犯放火罪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李丽娟一度曾想放弃上诉,就在该判决生效前一天,她向高院提起上诉。27日下午两点半,浙江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二审。省高院还首次利用官方微博@之江天平,对此次案件审理进行了同步微博直播。

  下午两点半,审判员、检查员、辩护人相继落座。随着沉重的脚镣声响起,被告人李丽娟被法警带上了被告席。

  法官宣读了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李丽娟为发泄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产生的怨愤,在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公司仓库中纵火焚烧公司财物,致公司二号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被全部焚毁,并造成三名消防官兵牺牲、三名消防战士受伤,公司直接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庭审时,李丽娟向法庭提出三点上诉理由,第一是因为感觉自己在工作上受了不公正的待遇才放的火;第二,她觉得自己主观上并没有要造成重大过错和财产损失的犯罪目的,只是想让班组长难堪、不能休假;最后一点,她认为本案不能排除有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关于本案有没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在一审时双方已经有过争论,在今天的庭审现场,围绕这点控辩双方又展开了激烈交锋。

  李丽娟在今天的陈述中称,当时她放火的地点在包装仓库中门东边大概50米的位置。

  “这是一堆独立的纸箱子,东边有一米多宽的空地,南边三四十厘米的地方是塑料粒子,北边也是空地。”

  李丽娟称,那个位置刚好有一堆纸箱,而且边上还有上班的人,所以她觉得在这里放火容易被人看到,她放火只是想把门烧坏,这样班组长元旦就不能休息了。

  “我从楼梯出来后就听到有人跑出来说包装仓库起火了,快打119,然后我就安心回家了。”

  辩护人询问这时候有没有看到火着起来,李丽娟说自己没有看到。

  关于这些回答,检查员给予了驳斥。

  检查员表示,根据公安机关的监控记录显示,当天凌晨两点三十七分不到监控显示就已经有冒烟,但被告人离开工厂门口是两点三十九分,怎么可能会没看到火烧起来?

  检查员还表示,在火势比较明显的情况下,工厂的员工已经发现了火情并报警,而此时李丽娟仍然没有离开现场,却在庭上称自己当时没有看到火苗,是不是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还有个问题,友成机电有没有在平常的工作做给你们制定过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我就知道那里面不能吸烟。”李丽娟小声回答。

  检察员:“既然不能吸烟,那你为什么还去放火?”

  李丽娟没有回答。

  法庭辩论时,辩护人指出,友成机工的《火灾调查报告》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鉴定意见。而且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平面图可能有误,一是因为勘验确定的起火点和李丽娟供述的放火点不一致,二是从平面图上看到的友成机工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可能实际上并不存在。

  检察员认为,本案放火点的认定,现场24根钢柱之间的距离多为6米左右,跨度120余米,被告人李丽娟所绘的现场图示跟其同事所绘的图基本是相吻合的,并且与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也是基本相符的,并不存在报告显示的起火点与被告人所供的放火点不一致的情况,亦有大量证据排除现场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九号监控所拍到的地点并非案发现场,不能证明本案现场的具体情况。关于刚才辩护人提到现场监控中出现的拉车人为何没有找到,本案并非只有该人没有找到,其他还有很多人都没有找到,这与案件的事实无关。

  另外,辩护人还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李丽娟主观上对本案火灾所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没有预期,实际的损害后果出乎其本人意料之外,也绝非其本人所愿意见到的。

  但检察员表示,李丽娟作为仓库管理员,纵火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言自明的,在这种情况下其仍积极放火,主观上就是一种放任的故意。

  庭审最后,审判长宣布已将双方观点记录在案,鉴于案情重大,合议庭评议后需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案件最终将择日宣判。(记者 施宇翔 实习记者 章丹青 卢俊君 通讯员 张兴平 王华卫)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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