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安徽萧县原县委书记收受约2000万财物 被判无期

2014年02月28日 08:2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收受千万元财物交存下属单位

  法院三点理由认定萧县原县委书记构成受贿

  被指控109起受贿事实,收受约2000万元财物,让安徽省萧县这个国家级贫困县的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名噪一时”。

  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毋保良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与一般的贪官不同,毋保良并没有把巨款藏着掖着,反而存在了下属单位,用作公务开支,为日后全身而退留有余地。然而,设在指定单位的“私人账户”并不等于“充公”,仍被法院依法认定为受贿所得。

  送钱者涉及多家县直机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干部调整等方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共计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

  行贿者名单中,有两类人出现最多:一类是建筑商和企业家,一类是当地党政机关干部。检察机关指控的109起受贿中有39起受贿事实涉及前者。其中,萧县个体建筑商周某、安徽皖王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萧县联华超市总经理孙某、萧县建宇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黄某等人,为承揽工程、开发项目得到照顾,送给毋保良的钱款均在20万元以上。而数额最高一笔达900万元,由周某和吴某共同行贿给毋保良,以在两人购买、开发萧县老火车站地块等事项上得到毋保良帮助。

  在检察机关指控的109起受贿事实中,有65起涉及当地机关干部,占到半数以上。萧县体育局局长邢某及其妻子萧县卫生局副局长兼疾控中心主任王某、县财政局局长刘某等“出手”阔绰,均在20万元以上;县招商局局长朱某、县交通局局长李某、县人大财经委副主任李某等人,均送去了10多万元,为的都是在工作开展、个人提拔、职务恢复和调整提供等方面得到毋保良的帮助。

  有人花重金买“仕途”,也有人花钱意在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这其中,就有萧县4大班子成员的名字。被指送钱的干部,几乎涉及了这个国家级贫困县所有的乡镇和县直机关。

  经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毋保良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2038.9万元中,除去3万元属计算错误,有166.7万元系非法礼金。虽不能排除有关乡镇、科局等负责人为处好关系,在年节期间送数额不大的财物兼具谋求个人关照之意,但至案发前双方均未提出或者承诺办理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也无具体证据证明职务调整与送、收财物之间存在直接联系,且毋保良亦与部分人员有人情往来,所以应当从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

  下属单位私设账户支取钱款

  在该案中,毋保良的“藏款”方式很另类:他选择把大部分钱交到县招商局和县委办。交存款项能不能算作受贿,成为他在庭审时竭力为自己“洗白”的说辞。

  据毋保良供述,他将收的钱交到了县招商局局长朱某和县委办主任孟某处,让他们单独建立一个账户,收到的物品一部分交到县委办孟某处保管。至于钱的支取,通常都是他给朱某和孟某打招呼,安排他们具体办理。

  在县招商局,毋保良存放的23笔收受款项,合计人民币1562.2万元。其中,1102.3万余元用于工业园钢构厂房建设,174万元用于退还他人,另外还用于出国花费、会务费、画家润格费、烟酒餐饮费、过节补助等,尚有余款90.3万余元。县委办钱款中有31万元被用于退还其他行贿人,尚有余款197.1万元。

  毋保良的辩护律师反复提到,所提交至县招商局、县委办的钱物绝大部分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及公务开支,少量被个人使用,同样不构成受贿。

  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辩护意见,并给出三点理由:首先,从对上交款项的支配、处分权方面来分析,该钱款的使用必须经毋保良决定或同意,毋保良并未丧失对钱物的控制权。其次,从其收受及交存的数额方面来分析,两者不成比例。现有证据反映,在2003年至2008年及2010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还有绝大部分钱物没有上交;在2009年,其交存数额远多于收受数额,有数额巨大的资金来源不明,尚不排除有其他来源,即使部分来源于此前查明的指控事实,亦未及时上交。

  再次,从交存的动机、目的等方面分析,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其供述,毋保良交存钱物主要属于额数较大、请托事项难以处理及行贿之人口碑不好等三种类型,对于其交存行为,知晓人员范围极小,毋保良主观上仍抱有占有钱款的侥幸心理。

  法院认为,毋保良为掩饰受贿犯罪,采取边退边收的方式混淆视听、逃避打击,将部分收受钱物交存于招商局、县委办,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交行为,而是犯罪既遂后对赃款的一种处置行为,量刑时可酌情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李光明 本报见习记者 范天娇

【编辑:马婷婷】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