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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送拆迁干部20万多拿拆迁款489万 均获刑

2014年02月28日 09:14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为获得拆迁高额补偿,很多拆迁户都会想一些办法来钻拆迁政策的空子。市民黄某某、韩某某、梁某某,为了在雨花台区西善桥第一砖瓦厂地块拆迁时获得更大利益,向当时主管该地块拆迁的指挥部成员陶某送出20万元,最终在拆迁时不法获利近500万元。最终4人都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2008年,西善桥第一砖瓦厂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造屋由韩某某以220万的价格拍卖取得。虽然该块土地名义上归韩某某所有的南京某服饰公司,但实际上是由韩某某占股36%,黄某某、梁某某占股各32%。三人原打算在此土地上盖座科技大厦,由于规划调整,2010年,这块地被征用拆迁。对于这次拆迁,作为大股东的韩某某有不少想法。他的服饰公司自从2004年成立后,一直没有进行相关经营,而是跟一所学校联合办学。后来因火车南站配套工程建设需要,学校面积2万多平方米房屋被拆迁,服饰公司从中分得50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不仅让韩某某发了笔大财,也让他尝到了拆迁的甜头。当西善桥第一砖瓦厂又面临拆迁时,他想发财的机会又来了。他与另外两位股东商量后,将本来220万元购买的土地,拆迁时要价提高到了1500万。

  为了提高谈判时的筹码,三人商量后,将砖瓦厂的拍卖裁定书进行了篡改,将220万改为420万,虚增了200万的拆迁土地成本。但是拆迁公司最终开出的600多万,与他们预期的1500万有很大的差距,于是双方开始了长久的拉锯战,砖瓦厂地块也成为拆迁的“钉子户”。后来,黄某某找到了本地块拆迁指挥部成员陶某,请他在拆迁的事情上给予关照,并承诺帮忙后必有重谢。陶某按照他们的请求组织人对该地块重新进行了评估,将实际评估不到500万元的砖瓦厂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当做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将拆迁补偿款定为980余万元,致使三人违法获利近500万元。其实,当时韩某某买下的只是砖瓦厂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造物,并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手续,也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这块地的拆迁补偿款就补给了土地的所有人。因此,他们根本就不应得到高额补偿金。2010年10月,拆迁款到账后,三人请陶某吃饭表示感谢,得知陶某正在为女儿在国外留学申请贷款的事情发愁后,过了几天,黄某某准备了20万的现金,陶某欣然接受了。

  2012年3月,秦淮区检察院在办理一滥用职权案时,发现了黄某某等人有行贿犯罪的嫌疑,遂将三人抓获。后经秦淮区检察院查实后起诉,秦淮区法院审理查明,韩某某等三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该案虽然获取了不正当的利益,但主观恶性不大,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三人违法所得489万余元被追缴。陶某另案处理,因渎职和受贿获刑13年。(文中人物均系化名)(通讯员 雒呈瑞 缪凌燕 记者 贾晓宁 )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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