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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男子发病时砍死妻子咋担责

2014年02月28日 13:43 来源:宁夏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身患精神分裂症,发病时用刀砍死妻子。2月27日,永宁县人民法院对该院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受理的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件进行宣判,判决对被申请人马某予以强制医疗。

  1月29日,永宁县法院受理了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第一起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马某,于2013年11月在新疆打工期间突然犯病,整日幻想有人要杀他,见到人后就自动下跪。其亲属将其带回家后,马某又认为妻子苏某想害死自己和孩子。2013年11月17日晚11时左右,马某想叫醒熟睡的孩子,但没能叫醒,马某认为妻子苏某给孩子下了药,随即和妻子苏某厮打起来。情急之中,马某用菜刀在妻子苏某头部和脸部猛砍数刀,致妻子苏某当场死亡。后经自治区宁安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鉴定,马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作案时辨认力及控制力均丧失,鉴定意见患有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

  精神疾病病人伤害他人而又依法不能承担法律责任,该怎么办?为确保强制医疗程序的规范适用,使精神病人得到应有的关心、照顾和治疗,避免未受约束的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被精神病”或者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情况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马某强制医疗案的申请机关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申请人马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永宁县法院受理后,严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了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会见了被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指定了辩护人,组成合议庭于2月1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永宁县法院认为申请机关的申请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法律规定,应当对被申请人马某予以强制医疗。(记者 张怀民)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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