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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员工索要工资不成 删除公司计算机信息被起诉

2014年02月28日 14:01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时间:2014年2月26日

  地点: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

  案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情:因工资问题,侯某与阆中某网站服务中心负责人王某产生矛盾,想到利用自己在该网站服务中心上班对该网站进行破坏的方式报复王某,于是在家中登录该网站服务器,对该网站FTP根目录中的文件进行随机删除,并对剩余文件夹重新命名,导致该网站主页较长时间无法正常访问。

  案情回放:

  2013年6月,侯某受雇到阆中某网站服务中心工作。

  同年8月,侯某因索要工资与该网站中心负责人王某发生矛盾。

  2013年10月9日,侯某对王某在网上散布其盗窃王某相机等信息,心生不满。

  当晚10时41分至10日1时23分,侯某利用其在该网站服务中心上班时掌握的FTP客户端,在自己家中,通过互联网登陆到该网站服务器,对该网FTP根目录文件夹中的文件进行随机删除,并对剩余文件夹采用“0-9”、“a-z”的方式重新命名。

  10月14日,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他开办的某网站服务器数据被人恶意篡改、删除,造成旗下38个站全部瘫痪;27个站点全部瘫痪无法访问,多种数据信息丢失,直接经济损失达30余万元,希望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013年10月12日,侯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侯审。

  庭审现场

  2014年2月26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侯某出庭受审,聘请了辩护人,其家属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侯某对自己对网站实行破坏性行为无异议。

  法庭调查阶段,侯某声称,自己不满周岁的孩子在重庆某医院住院,等着侯某发了工资好给孩子交后续的医疗费,但王某称自己没在阆中,21日回阆中后第一时间支付;22日,侯某再次短信给王某,王某仍然没有支付工资,并以种种理由拖延。无奈之下,自己只好向信用社申请了贷款。同时,因王某在QQ群及微博上对自己进行辱骂,称自己盗窃了其相机等心生不满,并对王某产生了报复心理。

  现场,侯某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侯某与王某的短信记录、孩子住院病历及向信用社借款的借据。

  对此,控方指出,小孩住院与本案无关联性。

  侯某的辩护人指出,提交的短信能反映索要工资就是因为小孩要看病。

  控方提交的侯某的供述中载明,侯某曾去劳动局申请仲裁,但劳动局认为,该网站没有在工商局注册,故无法申请仲裁。

  侯某表示,因为王某所建的网站没有电信营运许可证,所以其工资不能通过劳动局要回来。

  在这种情况下,侯某对王某所经营的网站进行了破坏。

  现场,控方向法庭提交了含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侯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信息破坏材料等证据,证明对侯某的定罪符合规定。

  对此,侯某则认为,四川省通信信息管理局批准一个网站建立,若属于营运性质,应具有电信许可证,且须在工商局和文化局分别备案,而王某经营网站的没有电信许可证,不具有合法性。

  同时,侯某提出,王某网站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上登记的名称是“某志愿者协会”, 如该网站是志愿者成立的,应该是非营利性质,但该网站以营利为目的,故该网站不合法。

  侯某的辩护人也认为,对罪名的前置条件是网站的合法性,如不能确认其合法性,罪名就不成立。

  对此,公诉机关指出,侯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其行为已构成了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侯某辩称,他只是删除了一个服务器的资料,造成网站暂时不能访问,以为多个服务器都有资料,可以马上把资料从其他服务器调过来。

  侯某的辩护人认为,侯某的行为虽然造成计算机瘫痪,但后果不严重,公诉机关没出示造成具体损失的相关证据;同时,网站处于改版期,后果不是很严重。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网站的改版只是推测,改版与否与本案没有太大关系。

  侯某的辩护人指出,对王某关于损失、后果严重性持异议,除不能正常运行外,其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对此,公诉机关指出,根据刑法二百八十六条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将择期宣判。通讯员 赵英颖 记者 杨傲多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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