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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将1栋楼房赠给女儿 15年后认为女儿不孝反悔

2014年02月28日 14:39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核心提示

  母亲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想赠与两位女儿,并进行了公证。随后,母女之间关系恶化,母亲干脆将两位女儿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赠与。2月27日记者从兴宁区法院获悉,一审法院也支持了母亲的诉求,撤销赠与。理由是:赠与合同并不具有公证效力。这是为什么呢?

  母亲反悔

  我要撤销赠与

  70多岁的高某是南宁市兴宁区官桥村村民。1996年,因城市建设,高某原私有房屋的土地被征用,高某自己出资加上政府回建,建成一栋5层的楼房。由于是回迁房,该房只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并登记在高某名下。高某的两个女儿,和她一直居住在这里。

  因为高某年事已高,为了妥善处理这栋楼房。1999年9月1日,高某出具《声明书》,主要内容为在高某名下的这栋楼房产权由高某与其丈夫共有。夫妻俩还出具了《赠与书》,共同将该栋楼房赠给两个女儿唐某和唐某某。1999年9月1日,《声明书》和《赠与书》还经原南宁市郊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可到了2013年12月,高某却将两个女儿告上了兴宁区法院,要求撤销该份赠与。

  高某说,她自己年高体弱,自2010年丈夫去世以后,两个女儿为了霸占房屋,独自收租,声称该房屋属于她们所有。而且,经常对她打骂、言语侮辱,甚至丢她的东西出家门,赶她离家。双方多次闹到派出所,周边邻居人尽皆知。

  庭审时,高某的3位邻居也证实,近两年来,确实经常看到高某与女儿吵架。去年8月19日那次吵架,还惊动了派出所民警。

  高某认为,自从赠与行为发生后,她的生活状况明显下降。两个女儿又不赡养她,她完全有理由要求撤销赠与。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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