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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廉洁司法的十条戒律

2014年02月28日 15:3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新加坡在司法改革和打击腐败方面颇下功夫,并取得丰硕成果。为保持司法廉洁,新加坡政府和民间共同努力,归纳了维护廉洁、防止腐败的“十条戒律”:

  一、法官遴选程序必须公开透明,必须以工作业绩、司法能力和法律经验作为选任标准。

  二、必须为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工资薪酬保障。

  三、司法机关必须保持独立并接受问责,在审判过程中不受任何外界干预,但对法院使用公共资源的情况可以进行独立审计。

  四、建立系统完整的案件管理制度,有效消除积案,缩短案件从立案到审理的等候时间,减少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漏洞。

  五、对法院和法官的业绩评价标准应当符合司法规律,以案件审理时间、办案量和案件处理结果为基本评价指标。

  六、司法标准应当统一、客观,包括罚金、缴费和量刑的统一。

  七、为法官建立明确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指南。

  八、确立司法系统的共同愿景,并且首席大法官应当以身作则,保证奋斗愿景和工作目标的一致性。

  九、应当实行司法程序的全面公开,包括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以及上诉权利的告知等,接受公众监督。

  十、通过与先进国家的司法机构、法律相关组织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学习其先进经验。

  (□编译 龙 飞 译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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