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打死工友逃亡21年 在广州杀人在新疆被抓
越秀区检察院近日受理了一宗发生在21年前的故意杀人案。受理此案后,经办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审查,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曹某宏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经查,犯罪嫌疑人曹某宏原名曹某恩,原籍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案发时在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路某建筑工地打工。1993年2月5日17时许,曹某恩因工钱问题与其老乡工友陈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曹某恩手持铁铲砸伤陈某头部,致陈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曹某恩逃离现场,辗转搭便车回到河南上蔡老家,一回到家就听到邻居议论自己在广州打死人的事,心里害怕,就一直潜逃在外,流窜打散工。之后,曹某恩逃到了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以卖菜为生,并在2000年易名为曹某宏落户新疆,后将其妻儿也接到新疆生活。
经办检察官告诉记者,21年来,犯罪嫌疑人曹某宏内心时时恐惧不安,经常借酒消愁。如今三个儿女中最大的女儿已出嫁当地,另一子一女也分别在大学就读。
2014年2月2日,犯罪嫌疑人曹某宏在新疆图木舒克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天正值春节期间,从中午到晚上,曹某宏都在邻居家喝酒,他刚从邻居家喝得醉醺醺地出来,步履蹒跚正要回家时,公安人员向他表明身份,曹某宏即束手就擒。经审讯,曹某宏对其当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检方表示,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1979年刑法。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故不受二十年追诉时效限制。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