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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营业执照被吊销 一企业老板起诉工商局17年

2014年02月28日 15:52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核心提示

  因为不满两次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北海市宝美公司老总刘某,与北海市工商局“较劲”17年。17年间,刘某和宝美公司多次将北海市工商局告上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刘某再起诉等多个环节,对法院的判决刘某就是不服,不断申诉上访。

  刘某确实有冤情,还是北海市工商局处罚有据?2月27日,广西高级法院对该起“民告官”案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法学专家、律师等参与听证。谁说的更有理,通过阳光听证摆摆道理。

  事件回顾

  在刘某看来,他的公司两次被北海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纯粹是被刁难。也正是工商的这个吊销行为,导致他的公司陷入一系列败诉的民事官司,从而承担了几百万元的债务。

  1993年,刘某作为法人代表注册登记了宝美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装饰业。

  1994年至1997年,因宝美公司连续4年未年检。

  1997年5月15日,北海市工商局向宝美公司发送催促年检通知,因该公司工作人员去向不明而未果。在此情况下,北海市工商局作出吊销宝美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并于1998年8月14日在媒体上公告送达。

  1999年6月23日,刘某收到北海市工商局邮寄的《企业吊销公告》。随后,宝美公司向北海市海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无效,并由工商局牵头成立清算小组,对该公司资产进行清算。

  在诉讼期间,北海市工商局以处罚决定听证程序欠缺为由,于2000年2月22日撤销了第一次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

  2000年3月29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北海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确认该局第一次吊销宝美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违法。判决后,北海市工商局未成立清算小组,对该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对此刘某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9月25日,北海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0年10月10日,北海市工商局再次吊销宝美公司在内的426户企业营业执照。宝美公司不服,再次提起诉讼。可诉讼期间,宝美公司两次传唤均不到庭,一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就在刘某与工商局“较劲”期间,宝美公司的经营开始陷入停滞状态,并与多家建筑企业产生纠纷。而刘某则因涉嫌诈骗,1997年被捕。

  双方交锋

  工商局:

  二次处罚有理有据

  在当天的听证会上,听完刘某的陈述,北海市工商局的代表称,第一次对宝美公司处罚时,是因为宝美公司连续4年不年检,刘某因涉嫌诈骗被捕。而且,据他们调查,宝美公司是个无资质、无场地、无办公人员的三无企业。

  该代表还表示,在第一次处罚时,因工作人员疏忽,对宝美公司漏发了执法听证通知书。他们在发现后,马上纠正,并作出撤销处罚的决定,催促宝美公司进行年检。但宝美公司无法提供合法的年检材料。在此情况下,他们才第二次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而且,因找不到宝美公司及刘某,他们对处罚决定在媒体上3次刊登,进行公告送达。

  原告:

  工商局答非所问

  对北海市工商局的这个答复,刘某很不满意。他认为,工商局是答非所问,既然法院对第一次处罚已经判决撤销,工商局就应该执行。

  “为何连续4年不年检,你知道不年检的后果吗?”当审判员询问时,刘某坦言,当时宝美公司确实出现资金困难,存在无钱、无房、无人在的状态。但是,他一直没有放弃年检,只是无法提供合格的年检材料。

  对刘某所称工商局遗失了该公司的登记档案,并被人伪造一事,审判长询问北海市工商局。该局答复,他们只能回去再查,看看宝美公司究竟有哪些档案遗失,或者被伪造。

  2003年9月,刘某出狱后,宝美公司再次起诉,认为北海市工商局第二次撤销该公司营业执照没有依据。该局遗失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造成他人伪造该公司资料,致使该公司在一些民事诉讼中败诉。而一审法院认为宝美公司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而且也超过诉讼时效,最后裁定驳回宝美公司的诉讼。可刘某和宝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并不断申诉上访。

  争议较大

  充分听证后再判决

  “当事人有诉求,工商局应该给当事人一个回应,应该公开出来。”听完北海市工商局的回答,参加听证会的专家——广西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主任黄财基称。

  随后,专家们还就刘某要求工商局成立清算小组是否有据,工商局在送达处罚决定时,是否采取了积极措施进行询问,并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也比较大,当天,广西高级法院也安排了5名资深法官参与听证。听证会后,原被告双方退出,与会专家又各抒己见,表达各自观点。

  广西高级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公开听证,希望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百姓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增强审判的透明度和裁判的可接受度。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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