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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违者最高可罚2000元

2014年03月03日 09:1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自3月1日起,在湖北省武汉市行政区划内销售或燃放孔明灯,将面临最高2000元的罚款。这是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内容。

  据统计,近5年来,武汉全市累计接警出动99980次,扑救火灾14507起,处置其他灾害事故85473起,抢救人员9325人,抢救财产价值130424万元。

  《规定》涵盖了火灾预防、消防基础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还首次明确了在城市燃放、销售孔明灯及电动车停放管理等现象的处罚措施,最高可罚款2000元。

  《规定》明确,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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