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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私自与客户签约 公司状告索赔

2014年03月03日 10:09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张明(化名)曾是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职工,在职期间私拿盖有公章的合同与客户签约,并把赚的钱装入了自己的腰包。为挽回利益,该公司将张明诉至法院,要求张明返还不当得利金额8000余元。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明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返还该房地产经纪公司所受的损失。

  该房地产公司诉称,张明原是该单位职工(现已离职),其在职期间负责相关小区与住户的联系工作。2012年8月底,张明私自拿了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与住户郑某、郭某等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代收了房租共8000余元,此举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故起诉要求其退还房款8000余元,并向公司支付赔偿金5000元。

  经房山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明在工作期间,收取了住户郑某房租4000元,但未交付给公司。2012年11月期间,他又收取了住户郭某房租、卫生费等,导致郭某起诉了公司,后法院判决公司返还郭某2703.9元,并支付了违约金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张明在任职期间收取的各项费用,应返还原告公司,其中合理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记者 孔德婧)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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