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新疆公布医院违规收费案等十大消费侵权案例

2014年03月03日 15:16 来源:新疆日报 参与互动(0)

  2月28日,自治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召开2014年“3·15”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十大典型案例。

  医院违规收费案

  2012年9月3日至9月7日,自治区发改委对乌鲁木齐某医院2010年、2011年的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存在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销售药品等问题,共违规多收16万余元。

  该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涉嫌价格违法。2013年4月23日,自治区发改委责令该院将多收价款退还缴费人,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退还。自治区发改委再次责令该医院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品牌越野车安全气囊未撞突爆案

  2013年7月22日,哈密市消协接到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其驾驶某品牌越野车倒车时,汽车未受到任何撞击安全气囊却突然弹爆,该品牌汽车售后维修店来人查看了现场,但维修店认为,汽车安全气囊只有正面碰撞或接近正面碰撞时爆出,车辆未受任何撞击安全气囊突爆属意外事故,应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认为此事故为机动车质量问题,应由厂家负责。

  据此,哈密市消协工作人员直接和厂家取得联系,厂家及时回复,同意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安全气囊,并赔偿500元。

  旅行社旅游购物消费纠纷案

  2013年1月24日,乌鲁木齐某重点学校组成15名优秀教师参加乌鲁木齐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珠海等地14日游,游览期间,在地接导游的变相胁迫、欺骗和旅游购物商店里工作人员的诱导之下,大家在珠海、香港等地无奈购买了摄像机、数码相机、项链等商品。回家后使用不久,这些高档商品都不同程度出现了质量问题,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这些商品为假冒伪劣或质次价高,后投诉至自治区旅游局。

  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经调查认定,游客投诉情况属实。依照相关规定,组团旅行社要承担全部责任。该旅行社要先行赔偿游客全部损失,再与地接旅行社进行交涉追偿损失。

  通讯企业滥发手机短信侵权案

  2013年4月27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工商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辖区某通讯企业乌鲁木齐分公司发布大量的短信广告。经调查了解,该分公司2011、2012年从事广告短信业务,与多家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向手机用户发送广告短信 6000万条,收取广告发布费共230余万元。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该分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乌鲁木齐高新区工商分局对其罚款10万元。

  宾馆收取餐具费强制消费案

  2013年4月23日,自治区工商局12315接到举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商务宾馆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时,只提供套装消毒餐具,每套收费1元。4月26日,乌市水磨沟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宾馆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时,只提供收费套装消毒餐具,不提供免费餐具,消费者无选择权。共购进5万套,已用4.9万套,获利9800元。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该宾馆涉嫌强制消费。乌市水磨沟区工商局依法对该商务宾馆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800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9800元。

  农资经销部经营假冒劣质农药案

  2013年6月14日,奇台县农业局接到群众投诉,称本县某农资经销部销售的农药“精喹禾灵”(油葵除草剂)有问题,使用后连草带苗都杀,油葵受害。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样,并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证核实,该农药“精喹禾灵”标签标注的内容与登记核准的内容不相符。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属违法,遂立案调查,发现此批除草剂是河南省某化工企业冒用江苏省常州市某农药公司的农药登记证号生产的,属假冒劣质农药。

  经自治区农林司法鉴定所鉴定核实, 59户农民有使用该农药,受害面积达1682.6亩,遭受损失200多万元。奇台县农业局将此案移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县公安局赴河南调查发现,此批除草剂是河南的张某某自行配制销售的。目前,受损农户先期得到50%的赔偿,张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正在审理中。

  某医院配制、使用假药案

  2013年3月22日,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乌鲁木齐某医院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院将五味中药饮片粉碎,配制成胶囊或水丸给患有“胆囊结石”的患者使用,药品商无任何标示,并通过媒体发布广告促销。

  经查,该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依据相关规定,其自行配制的胶囊、水丸应按假药论处。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医院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千元,并处假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1.5万元。

  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案

  2013年3月20日,自治区工商局12315接到举报,称奎屯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农用地膜分量不足。2013年3月25日,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委托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农用地膜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经查,该公司销售该地膜40吨,违法获利2万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3万元。

  种业连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2年4月25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某种业连锁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在销售棉花种子时,涉嫌虚假宣传。

  经调查,该分公司销售的棉花种子为“珍珠棉F1杂交”品种,其外包装袋标注了“中华第一棉”“珍珠棉”引进“ 美国太空杂交棉”内容,但不能提供科学依据和有效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产品外包装标注,对产品质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相关规定,博州工商局责令该分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5万元。

  货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责任案

  乌鲁木齐某货运有限公司在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中,自拟“合同”条款,以“托运人须知”印制在货物托运单上。其中有“托运货物应参加保险,未保险物资发生失落本部按货物运价10倍计算赔偿事后不得争议”“一切货损在总件数3%内属正常损耗,不负责赔偿,玻璃陶瓷制品及其他易破碎物品损坏不赔偿”等内容。经查,该运输公司使用有此“托运人须知”的货运单, 2012年1月至3月获利5800余元。在

  该货运公司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乌市工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取消合同中免除责任的条款,并对其处以行政处罚。(本报记者 李春霞)

【编辑:柳龙龙】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