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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信息买卖已形成产业链 3000条信息仅需200元

2014年03月05日 09:10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刚买了房,装修公司的电话就打来了;刚换个新手机号码,售房的短信接二连三发过来;车险快到期了,多家保险公司的电话打来……对方不仅知晓我们的姓名、出生年月、电话、住址,甚至父母、子女的个人信息也了如指掌。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一家科技公司因涉嫌买卖个人信息近30万条,被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买卖公民信息近30万条

  这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着一个搜索网站,公司通过营销,让愿意在该公司做广告的客户的产品在搜索网站上比较靠前的位置显示出来,从而给客户带来商机。

  该公司一名张姓负责人说,公司没有特定的客户群,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他人的资料及电话。他们通过两种途径取得公民的个人信息及资料,第一种是让员工自己想办法,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去找,第二种是通过QQ搜一些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和一些业务员群,把自己用过的信息和他们交换。2012年6月,由于在网上找资料或者交换资料的难度加大,公司开始让员工购买个人资料,购买费用由公司报销。

  该公司购买的资料主要有股民的资料、炒黄金的资料、车主的资料包括客户的姓名、住址、单位和电话号码。截至案发时,该公司共买过近30万条公民个人资料。

  3000条信息仅需200元

  该公司员工谢某称,他们在搜索引擎中输入“求购个人信息”的字样,便会“弹出”不少需要信息的人。自己曾花200元钱从一个网友那里购买了3000条宝马车主资料,资料内容包括姓名、电话、车牌号。“我们跟一些汽车销售店都有联系,信息绝对真实。”信息出卖人说,“我们是按条计算,如果不信你可以先买一部分试试。”

  办案人员发现,不同信息出卖人出卖的信息价格也不一样,信息“出手”的次数越多,信息的价格越高。将低价购得的个人信息以高价出售,成为不法分子赚钱的重要方式。

  信息买卖已形成黑色产业链

  随着电商的发展,客户精准定位越发重要。大多数电商都会购买数据以达到精准营销,而个人信息就成了大多数电商眼里性价比最高的“猎物”。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现在出卖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已经形成“源头、信息贩子、购买者”“一条龙”黑色产业链。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有很多,比如医院、通信部门、车管部门、保险公司、房管部门、小区物业部门等。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病毒等恶意程序窃取用户信息,或是攻击网站,直接窃取用户密码。

  任何东西只要有买家,就会有卖家。大量需要公民信息者的出现,催生了以倒卖公民信息赚取差价为生的“信息贩子”,他们将购买的大量信息按买家需求进行分类,明码标价出售。

  出卖公民个人信息应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泄露或出卖公民的个人信息触犯了哪些法律?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刚介绍,出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公民隐私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应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隐私权是一项民事权益,侵权行为人侵犯公民隐私权,就应承担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当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时,出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就涉嫌构成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53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6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刑法第253条第四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罪嫌疑人郑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某、谢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加强行业自律同时要靠法律重器

  尽管法律有明确要求要保护公民隐私,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依旧把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卖了出去。

  陈志刚说,信息被泄露后,公民个人很难确定侵权行为人,维权时根本不知道该起诉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公民如追究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就应当举证证明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且其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而实践中这种举证单靠公民个人根本无法实现,因此很多情况下即便我们知道了侵权行为人,也不愿意进行维权,因为维权的最终结果有可能是我们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当个人信息被泄露时,大多人选择了忍气吞声。另外,对公民信息的保护也缺少相应监管,没有严厉的处罚措施,根本无法解决个人信息泄露问题。

  可见,面临公民信息被出卖时,行业自身的监管已经形同虚设。当行业自律面对侵犯个人隐私行为而无可奈何时,只能靠法律撑起最后防线。陈志刚建议,应加大网络获取、公开、买卖公民个人隐私打击力度,同时可以研究制定一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使此类事件出现后有法可依。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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