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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经许可贩卖卷烟 涉案111万多元获刑五年

2014年03月05日 18: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嘉兴3月5日电 (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善筏)香烟是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但湖南人熊某为一己私利,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收购香烟进行转批零售,涉案金额超111万元。近日,被告人熊某被浙江嘉兴市嘉善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因犯非法经营罪,他被嘉善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熊某今年42岁,湖南省岳阳市人,19岁在广州一家五金厂打工时,一次工作事故使他右手落下残疾。2007年熊某来嘉善,开了个棋牌室,还做做香烟“生意”。

  熊某已经有个17岁的儿子,“去年我老婆又怀孕了,”他顿时感到生活的压力,“没办法,只能更加卖力赚钱。”他所说的“赚钱”就是用银行汇款的方式,从几个在湖南开店的老乡那里收购卷烟,然后销售给嘉兴、嘉善等地小店,赚取每包1到2元的差价,但他从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熊某是在去年4月27日到嘉兴市汽车北站提货时,被嘉善县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的。工作人员在其用于运输的轿车的后备箱内,查获白色泡沫箱1只、小纸箱5只及绿色编织袋2包,在熊某临时雇佣的电瓶三轮车上查获白色泡沫箱3只。里面装着各类卷烟351条,价值人民币70212.50元。后又在熊某家中查获用11个白色泡沫箱和3个纸箱包装着的各类卷烟724条,价值人民币54840元。

  据悉,熊某“经营”的卷烟不乏中华、利群、云烟、娇子等知名品牌,且均为真烟,“经营”数额超过1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关于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国家专卖的卷烟,涉案金额111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熊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还告诉记者,国家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又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只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上述物品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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