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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亟须提速

2014年03月06日 09:5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建议进一步完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为生态文明建设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作上述表示。

  巩富文说,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其建设过程中,法律作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顺利进行的最有力的手段。生态文明建设中各项政策和措施的推行与实现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目前我国的生态保护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体系散乱、层次较低、理念滞后,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文明建设法。生态文明建设法应当定位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以生态安全、生态公正、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确立政府在生态文明中占主导地位、公众积极参与的制度。

  与此同时,他认为,还应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一是对水流、森林、草原、滩涂、荒地等进行统一的确权统计,在明晰的产权框架下,科学界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各项功能,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二是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统计、衡量与核算指标体系,摸清自然资源底数,包括规模、结构、分布以及变化趋势等,准确把握自然资源的存量、增量和减量等。三是建立生态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机制。对生态屏障和生态脆弱地区以及海洋资源超载地区确定明确的生态红线和限制措施,确保国家生态安全。

  “引入市场机制,实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巩富文谈到,要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将生态环境损害与公民损害列入赔偿范围。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的衔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对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巩富文还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将资源损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指标全面纳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并加大权重。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由环保部门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考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实行严格赔偿制度,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记者朱磊)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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