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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减刑一律公开公示 “假立功”休想假释

2014年03月06日 11:14 来源:河南日报 参与互动(0)

  3月5日,省高院向媒体公布了我省法院减刑假释“新规”。“我省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实行裁前公示和法律文书上网公开。原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向省高院报告制度。今后,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要向最高法院报请备案审查。”省高院减刑假释审判庭庭长张云龙表示。

  我省减刑假释坚持“阳光审理”

  2012年10月,省高院成立了全国法院第一家独立建制的减刑假释审判庭。全省法院推行减刑假释工作“阳光审理”,除在狱内面向服刑人员坚持公开开庭外,又将庭审场所延伸至法院,并对庭审同步网络视频直播,保证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自由收看。

  在减刑条件考察上,重视服刑人员的主观改造情况,既审查其外观表现情况,又审查其内心悔罪情况。我省做法多次受到最高法院肯定和推广。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程序

  今后,继续严格执行减刑、假释比例要求,严格控制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的减刑、假释比例,保证“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比例不得明显高于其他罪犯。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实行裁前公示和法律文书上网公开。对监狱因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为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也一律实行公开开庭审理。同时,因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要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进行庭内庭外调查核实。

  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的报备最高院

  审理结果向上级法院报请备案审查,可有效防止“暗箱操作”。

  今后,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中级法院应当在裁定或决定后十日内,向省高院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的,中级法院应当在裁定或决定后十日内,经省高院向最高法院报请备案审查。

  减刑假释工作期盼有法可依

  减刑、假释是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实践证明,这一法律制度尚存在不足。

  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认为,当前减刑假释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减刑假释工作不透明,存在“暗箱操作”空间,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

  参加今年全国“两会”,张立勇向大会递交议案《关于制定减刑、假释法的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减刑、假释法》列入立法规划,以期真正实现减刑、假释工作有法可依、规范有序。(记者 谢建晓 实习生 党影婷)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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