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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辞退怀孕女工判赔偿

2014年03月10日 10:51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姜女士怀孕期间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经仲裁部门裁决后,其所在的销售中心诉至法院。昨天上午,市二中院终审驳回销售中心上诉,维持一审作出的撤销销售中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双方之间劳动关系,销售中心支付姜女士各项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等共计5万余元的判决。

  2011年10月24日,姜女士入职北京某销售中心担任会计。同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她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销售中心未给姜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后姜女士于2012年9月28日生产。

  由于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姜女士于同年12月1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去年10月,仲裁部门作出撤销销售中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劳动关系,销售中心支付姜女士产假工资、产前检查和生产费用及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等共计5万余元的仲裁裁决。

  销售中心后诉至一审法院称,姜女士在试用期间工作效率低下、财务处理能力较差、多次出现工作失误及差错,经研究决定延长两个月试用期再做观察。但她自2012年春节后经常无故缺勤,严重违反中心的规章制度,且与岗位职责要求相距甚远,故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并按自动离职处理。2012年3月9日,中心已与姜女士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赔偿,请求判令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姜女士称其除病假外均正常出勤,并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她认为,销售中心在其怀孕期间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同意仲裁结果,并同意销售中心不支付产前检查及生产费用共计5000元。

  一审判决后,销售中心提出上诉。市二中院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姜女士继续在销售中心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销售中心以姜女士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作为将其辞退的理由,不予采纳,其辞退行为违法。(记者 颜斐)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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