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图书有45处错误 书店被判退还读者32元购书款

2014年03月10日 17: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无锡3月10日电 (孙权)“土兵”、“推波助搁”、“路遥之马力”……无锡市民陈先生在书店购买的一本《口才制胜》书中,发现错字、别字、漏字的情况比比皆是,别说口才制胜了,连口齿都不清。为此,陈先生将书店告上了无锡崇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书店双倍赔偿其购书费用64元。10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潘华明向媒体点评了该起案件,此案中,法院最终判决书店返还陈先生购书款32元,陈先生收款同时将所购图书退还给书店。

  据了解,2013年1月,无锡市民陈先生在无锡某书店花32元购买了《口才制胜》一书,买回图书后,细心的陈先生发现这本书中有45项明显的错字、别字、多字、漏字、倒字、语法性差错或标点符号差错。

  “根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我买的这本书中错误之处占图书总字数的万分之一点六以上,已经超出了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万分之一的合理错误率,属不合格图书。”陈先生认为,该图书是不合格的图书,且书店销售不合格的图书,应属欺诈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陈先生要求书店书店双倍赔偿其64元。

  “若不合格,也需要由上述机构认定。”书店辩称,图书是经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准的,是合法出版物。作为出售方,其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仅承担调换或退货的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书店存在欺诈行为,法院认为,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该案中,书店方在售书时没有采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书店在出售图书的过程中并无欺诈行为,对陈先生要求另行赔偿一倍价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