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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沁阳决定重新鉴定“因病”取保肇事官员病情

2014年03月11日 09: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沁阳3月11日电(记者吴扬 刘鹏)针对死者家属质疑河南沁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王浩斌交通肇事后“因病”取保侯审“病情鉴定涉嫌造假”一事,昨天下午焦作市检察院检察长朱亚滨向记者通报称,沁阳市检察院及沁阳市法院已决定重新鉴定“王浩斌病情”。

  据沁阳警方交通事故认定书,2013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初二)21时20分许,沁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王浩斌驾驶豫HGX444号小客车在结冰路段行驶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左侧,与相对方向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张学林驾驶的豫HQ331(力帆)小轿车相撞,造成王浩斌、张学林、沈小正、李玲受伤,张学林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浩斌逃逸。该事故简称“2·11”交通事故。

  张学林的妻子吕爱平告诉记者,事发2个多月后,也就是2013年5月2日,沁阳市公安局才将王浩斌刑事拘留。但没过多久,沁阳市公安局又以“王浩斌目前患有小脑网膜囊肿疾病,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暂不适合羁押”为由将王浩斌取保。对于王浩斌“因病取保”病情鉴定家属表示怀疑,并多次要求沁阳市公安局重新鉴定,但始终未获回应。

  吕爱平说,王浩斌是年仅28岁刚从武警退伍的军人,且通过公职人员招录的严格体检,根本不可能罹患生活不能自理的严重疾病,王浩斌的鉴定结论很可能存在人为操作因素,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

  吕爱平的代理律师代理律王志立表示,鉴定报告中所说的“王浩斌目前患有小脑蛛网膜囊肿疾病”不属于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的12种疾病之一。王志立同时认为,医学鉴定直接作出“王浩斌病情不适合羁押的鉴定结论”也有违常理。通常情况下,医学鉴定只对病情作结论,是否适合羁押应由公检法三家根据医学鉴定作出王浩斌是否适合羁押的决定。

  负责调查此案的焦作市检察院督查专员张南京也认为,沁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王浩斌的因病取保候审的确存在诸多不正常的情况。

  张南京说,正常情况下,王浩斌如果因病须要取保候审的话,按照程序应由本人、家属或者律师提出。但目前警方案卷里王浩斌的取保候审手续是由沁阳市公安局直接办理的,沁阳市公安局直接向(河南)新乡市鉴定中心出了个委托鉴定王浩斌是否适合关押的文书,而新乡鉴定中心就给沁阳市公安局出了一个王浩斌不适合关押的鉴定。

  张南京告诉记者,在沁阳市公安局提供的有关王浩斌取保候审的案卷里,王浩斌的取保理由只有“根据局领导安排”几个字,具体哪个领导安排没说;案卷里没有王浩斌本人、家属或者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案卷里说‘我们发现他(王浩斌)头痛、恶心、呕吐’,却没有说谁发现的,谁看见的,卷宗里也没有狱医有关王浩斌病情诊治的资料。“这种情况是极不正常的,不能排除王浩斌的医学鉴定存在造假的可能!”

  此前,沁阳市公安局回应媒体有关此案的报道时,坚称对王浩斌的病情鉴定,符合法律程序。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谷副检察长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此次决定对王浩斌的病情重新鉴定是沁阳市检察院和沁阳市法院协商后作出的,检察院主要负责监督,以确保“重新鉴定准确公正”。

  据报道,沁阳“2·11”交通事故发生后,接连出现了公职人员冒名顶替肇事司机、乘坐人员隐身、警务人员前后说法不一,现场堪察纪录漏洞百出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也使得这起看似普通的车祸忽然变得扑朔迷离、魅影重重。负责调查此案的焦作市检察院督查专员张南京曾痛批沁阳市公安局事故调查弄虚作假。

  焦作市检察院督察专员张南京曾荣获河南省模范检察官称号,带领其团队纠正过多起冤假错案,两次荣立集体一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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