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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维权典型案例:孩子学游泳溺亡获赔87万

2014年03月14日 13:59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证据保存、收集有困难,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又该怎么办?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士指出,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据悉,这一举措也是厦门法院消费者维权工作的亮点之一。

  除了审判中公平分配举证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外,在审理一些消费维权案件时,厦门市两级法院还贯彻有约必守原则,促进商家诚信经营。如商家在出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以广告等方式对所售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进行了承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违反所作承诺。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商家的合法权益也做到公平保护,把商家的责任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案例1

  试驾豪车出车祸

  试驾者赔了3万

  2012年11月4日,唐先生至厦门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试驾奔驰轿车,并交了5万元押金。试驾过程中,唐先生驾驶的奔驰车撞上绿化带,造成车辆受损。保险公司的定损报告显示,事故造成的损失高达25.6万余元。不过,最终,保险公司与汽车销售公司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车辆损失19.5万元。但唐先生找销售公司讨回5万元押金时却遭到了拒绝。销售公司称,保险公司赔的不够,不足部分需要唐先生来赔。

  唐先生为此起诉销售公司,要求退还5万元押金。而销售公司也反诉,要求唐先生赔偿保险理赔差额5.2万余元、车辆贬值损失4万多元,还有事故车辆停用期间的损失6万元。

  法院判决:唐先生赔偿事故车停用期间的损失3万元,销售公司退还2万元押金给唐先生。销售公司要求唐先生承担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此外,保险公司实际赔付与定损费用的差额系销售公司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所产生,也不能要求唐先生赔。

  法官提醒:商家在促销中有时会同意消费者试用,试用过程中可能发生财产、人身损害产生纠纷,此案对众多试驾者都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 2

  买培根“送”发毛 获赔10倍货款

  2011年12月13日,李某在厦门某商场购买了某品牌精致培根1袋,售价15.9元。该产品系由南京某公司总经销,委托马鞍山某公司制造生产。购买后,李某准备拆食时却发现包装袋内含有“毛发”一根。李某认为,食品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商场在检验货品时也没能尽到应有的职责。于是,就此产品质量问题与某商场、南京某公司、马鞍山某公司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该商场退还给李某货款15.9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159元。

  法官提醒: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保证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符合质量要求和安全标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3

  入住酒店摔伤 酒店被判担责

  2012年4月11日,小张出差来厦入住厦门某酒店,当晚洗澡时因浴室地面湿滑不慎摔倒,遂被送往中山医院救治,住院16天。2012年8月24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张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但尚未进行工伤理赔。经鉴定,小张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小张随后将入住酒店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小张未注意自身安全,亦有过错。酒店赔偿小张79377.41元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

  法官提醒: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4

  游泳班出事故 培训机构成被告

  2012年7月16日,曾女士带儿子小牛到某游泳池儿童游泳培训班报名培训。随后,培训机构的方某将小牛等人带进了游泳池开始培训。15分钟后,小牛遇溺,救起后被送医抢救。2012年7月19日,小牛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在医院各项费用共计12696.76元。

  曾女士随后将该培训机构告上法庭,要求某物业公司(将事发游泳池相关设施承包给方某经营管理)、方某等人连带赔偿培训费、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917058.76元。

  法院判决:方某等人以及某物业公司连带赔偿曾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4165.76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记者 郭桂花)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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