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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保安凌晨坠楼导致二级伤残 索赔84万败诉

2014年03月18日 10:08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男保安凌晨离奇坠楼,身受重伤,后状告保安公司提供的宿舍窗户存在安全隐患,索赔84万元。近日,法院驳回了保安刘先生的全部诉求,上诉至市三中院。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凌晨坠楼导致二级伤残

  刘先生诉称,自己从2011年10月开始到保安公司上班,负责地铁安检。2012年8月6日早上5点左右,他突然从公司宿舍3楼窗户摔落,随后被公司同事送到医院急救。后经鉴定,刘先生的脊髓损伤伴截瘫构成二级伤残,左眼构成九级伤残,由于伤情严重,生活需人护理。保安公司在支付了1万余元医疗费后,便不再继续支付费用,对刘先生的赔偿要求也不予理睬。

  刘先生认为,致使他从三楼窗户摔下受伤的“罪魁祸首”是宿舍窗户,因此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4万元。

  公司质疑请求驳回诉求

  保安公司辩称,上班期间,公司并没有为刘先生提供宿舍,而他出事的地点是在另一家保安公司租用的职工宿舍洗漱间内。而该洗漱间窗台的设计高0.94米,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刘先生作为成年人只要没有故意或其他外力,不会突然从窗户摔下,且事故发生在凌晨5点,不属于上班时间。按照宿舍管理规定,宿舍其他人员已经入睡,刘先生突然从楼上摔下,公司对事件的发生原因表示存疑。此外,刘先生住院期间,保安公司已为其垫付2万元医疗费。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诉求。

  公司被判无责保安不服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楼房是刘先生与同事共同居住地,且未交纳费用,因此应当认定该处是保安公司的职工宿舍。刘先生在事发地居住了9个月,对居住环境较为熟悉,事发后刘先生自己也无法说明凌晨去洗漱间以及摔落的原因。

  此外,案发楼房之前未曾发生过人员坠落事故,现有证据也未显示楼房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安全标准。因此,保安公司对刘先生从楼上坠落受伤一事不存在过错,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求。刘先生不服判决,现已上诉。

  晨报记者 彭小菲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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