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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税局一稽查科原科长涉嫌受贿68万受审

2014年03月18日 13:3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原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第四稽查局稽查科科长叶某某被控受贿案件,在深圳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记者获悉,叶某某被控在2004年—2005年期间,帮助深圳市金益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益达公司)偷税漏税,并在事后以低于市场价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物业。经评估,该房产当时市场价为348万余元,叶某某受贿达68万余元。

  该案日前在南山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该院判决叶某某受贿罪罪名成立,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叶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据了解,南山区检察院此前指控称,2004年—2005年期间,被告人叶某某担任深圳市地税局第三检查分局(2005年1月起改名为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科科长。

  2004年3月,因群众举报,地税部门查处了金益达公司涉嫌偷、漏税一案。2005年3月,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金益达公司补交税款及罚金、滞纳金共计约240万元。但查办该案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某应金益达公司请托,未对举报信反映的金益达公司与前海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以及1998年、1999年金益达公司的偷漏税问题进行调查。

  公诉机关称,2006年,被告人叶某某得知金益达公司在福田区香蜜湖开发某楼盘,遂向该公司总经理杨某提出欲购买一处房产。2007年该楼盘开盘时,该处房产的合同价为380万余元,但双方约定叶某某只需支付人民币280万余元即可。

  此后,叶某某考虑到其公职人员的身份较为敏感,且收受巨额好处,不方便直接以自己的名字购买。遂将该套房产挂至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名下,并办理相关手续。2009年,叶某某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向张某某支付房款280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0年叶某某被纪委调查期间,其怕此事败露,遂又与张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并谎称叶某某以人民币380万余元的价格购买张某某的房产,还在2011年又向张某某转账了100万元,但此后,该笔款项通过其他途径又转回至叶某某名下。

  记者了解到,一审期间,叶某某辩称自己并没有帮助金益达公司,而购房也是该公司总经理杨某提出。其转账100万元,本意也是为了归还欠款。其后,他又将该笔款项转回,是因为朋友经营公司困难找其借钱。

  其辩护人则表示,法院最后评估该处房产价值为348万余元,定案的受贿金额也是68万余元。据此计算,叶某某得到的折扣仅有10%多,不属于法律认定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应以受贿罪认定。

  南山区法院判决叶某某受贿罪成立并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后,叶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与其法庭陈述及抗辩基本一致。昨日,该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记者/张仁望)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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