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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入户盗窃120元 法院判单处罚金5000元

2014年03月18日 13:34 来源:沈阳日报 参与互动(0)

  3月17日记者从沈北新区法院获悉,一被告人入户盗窃120元,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5000元。而以往只有数额达到2000元才能定罪。

  2013年5月19日12时,王某某到王某家取行李时,看到被害人家中有一个装钱的塑料罐。当天晚上10时左右,王某某与两名朋友提出欲偷此钱。之后三人来到被害人家中,王某某拽开阳台门,趁家中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放在家中卧室桌子上的一罐钱偷出,内有一元、五角和一角的硬币共120元。第二天,王某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王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并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法院判决王某某单处罚金5000元。

  主审此案的法官指出,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量刑已做出修改,由过去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000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改为现在增加了三种情形,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且不计数额。本案属入户盗窃,不以数额为定罪标准,即只要入户盗窃,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周贤忠)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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