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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收钱1万元1年后退还 法院以受贿罪判其获刑

2014年03月20日 11:08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民警收了1万元又退回,算不算受贿?法院认为,因收钱和退款时间相隔一年,不算及时退还,民警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此外,民警还因个人爱好,把别人放在派出所门口的一支猎枪拿回家收藏,也触犯了法律。3月18日,省高院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民警受贿案。 

  ◎收受贿赂 给他人提供信息

  焦杰原是周口市鹿邑县公安局一派出所民警。

  2011年2月11日,马某和李某因经济问题发生冲突,两天后李某到派出所报案,称被马某打伤。当时,焦杰是负责此案的民警之一。经鉴定,李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但马某不承认打伤李某,由于证据不足,警方当时未立案。

  2012年8月,李某带着两个人到派出所作证,称看到当时马某殴打李某的全过程,派出所立了案,并网上通缉马某。马某知情后,电话询问焦杰。2012年10月17日,焦杰将“通缉令”上马某的地址和身份证号通过短信发给了马某。事后证明,李某的两名证人作了伪证。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2月,马某和李某发生冲突后不久,马某在鹿邑老君台送给焦杰1万元,请他“照顾”;之后又在一酒店送给焦杰1万元,表示感谢。2012年9月,马某得知被网上通缉后对焦杰非常不满,扬言对其控告,焦杰将1万元现金退还给马某的亲属。

  ◎派出所门口捡枪 存放在家中

  2013年1月,检察院干警在对焦杰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发现一支猎枪。焦杰主动供述了这支猎枪的来源。

  焦杰已经记不清具体时间,说在2002年或2003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当时他在值班,在派出所门口一棵松树边发现一个编织袋。“我打开一看,里面是一支很精致的双管猎枪,我平常就喜欢枪,这把猎枪又很精致,就没往所里交。”焦杰说,他把枪直接拿回自己的办公室,几天后才拿回家,但一次也没有打过。

  周口市公安局枪支检验鉴定书显示,焦杰所持有的双管猎枪具有机打发射实弹功能。检察机关认为,焦杰主动供述,具有自首和从轻情节。

  ◎一审:民警被指犯下三宗罪

  鹿邑县法院审理后,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焦杰有期徒刑2年;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焦杰不服,上诉至周口市中院。焦杰称,他只在老君台附近收过马某送的1万元现金,并且在案发前已经退还。焦杰的辩护律师称,焦杰当时收了1万元,其中5000元送给另外一名民警,受贿金额是5000元,并且在案发前已经退还给马某,依法不构成受贿罪。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焦杰的辩护律师称,马某虽然被上网通缉,但后来证明是因为证人作了伪证,马某并没有被定性为犯罪分子;并且,马某被上网通缉的事马某先于焦杰知道,焦杰上网查了以后才知道。

  ◎二审:受贿民警被判刑一年半

  周口市中院二审认为,明知马某有两个身份证,作为民警的焦杰还向马某提供其被上网的身份证号和地址,以便马某逃避刑事追诉。

  后证实马某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对焦杰量刑过重,应予纠正。关于受贿罪,二审法院查明,马某在一酒店送给焦杰1万元,没有证据,不予认定,认定焦杰在鹿邑老君台受贿的1万元,且受贿后一年才退赃,不属于“及时退赃”,构成受贿罪。

  最终,二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焦杰有期徒刑1年;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东方今报 记者 沈春梅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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