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新消法实施后首例开瓶费案宣判 被告退还开瓶费

2014年03月20日 15:55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核心提示

  去饭店吃饭,被收包间费、开瓶费,相信不少人都碰到过这样的情形,消费者觉得不合理,但是饭店却说这是“行规”,这个钱到底应不应该给?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定论,消费者往往被潜规则了。今年的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收费都属于“霸王条款”。

  原告:何小姐

  被告:在于新华大道的“码头故事”火锅店

  原告诉求:退还30元开瓶费和50元包间费

  锦江法院: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承担25元诉讼费

  2月16日,市民何小姐在位于新华大道的“码头故事”火锅店消费过程中,被收取了30元开瓶费和50元包间费,将该火锅店告上法庭(本报曾独家报道)。昨日锦江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要求“码头故事”火锅店退还何小姐30元开瓶费、50元包间费并承担25元诉讼费。对此结果,火锅店法人代表张伟表示对判决不服,将坚决上诉。据了解,这是新消法3月15日实施后,国内首例宣判的开瓶费案,不过本案适用的仍是旧消法。

  原告:

  收费属格式条款 不公平不合理

  昨日下午2时开庭,原告何小姐并未到庭,由其代理律师曹毅出席。被告“码头故事”法人代表张伟连同代理律师出席。

  曹毅向法庭出具了三类共7份证据,包括何小姐在“码头故事”火锅店的480元结账单和收据,服务费(即开瓶费)30元、包间费50元名列其间。何小姐在一家超市购买酒水的收银条也成为呈堂证供。

  曹毅表示,依据《合同法》,合同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火锅店收取开瓶费和包间费的行为,并没有举证证明对何小姐进行了告知、或让原告进行选择、或者与原告进行协商。为火锅店单方面的意思,双方没有达成合意,是格式条款。

  根据旧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火锅店开瓶费、包间费也未明码标价,违反了旧消法第十九条规定。”曹毅说,对于这些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应当认定为无效。

  被告:

  收费前已明确告知 双方达成一致

  对于收取包间费和开瓶费,被告“码头故事”火锅店代理律师表示,何小姐在就餐前就已被明确告知需收取这两项费用。

  “码头故事”火锅店的迎宾詹小姐作为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詹小姐表示,事发当日是她接待的,看到客人自带酒水,她告知不能自带,“她说知道,你适当收点开瓶费,收30元。”詹小姐说。对于包间费,詹小姐表示,是何小姐自己选择的包间,也告知了包间费。但开瓶费、包间费均为口头告知。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原告在被告处就餐前,被告已明确告知了,自带酒水需收取开瓶费,使用包间要收取包间费,被告已完成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法庭当庭宣判:

  被告退还原告开瓶费包间费

  下午4时许,法庭当庭宣布判决结果:依据旧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开瓶费30元、包间费50元,诉讼费25元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不服判决:

  判决不合理,肯定要上诉

  对于判决结果,“码头故事”火锅店法人代表张伟表示,判决结果不是很合理,肯定要上诉,“酒水可以自己带,以后菜也可以自己带,全部自己带,餐饮企业的利润哪里来,餐饮谁来做。”张伟说,坐飞机买经济舱的票,坐头等舱,肯定不可以。

  法官说法

  为何不用新消法?

  开瓶费收取包间费收取

  纠纷事实

  发生在新消法实施前

  对于法律适用,该庭审判员表示,纠纷事实发生在今年2月16日,修改后的新消法,生效日期3月15日,故对本案处理适用修改前消法相关法律,即旧消法。

  开瓶费收取

  属霸王条款

  不公平不合理

  关于开瓶费,审判员表示,消费者到餐饮行业进行消费时,能否自带酒水,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在日常生活中,餐饮行业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并以事先声明为由,要求消费者支付自带酒水的开瓶费,该行为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就本案而言,被告在原告就餐后,要求原告支付酒水开瓶费,其行为对原告不公平、不合理,违反了旧消法第二十四条一、二款。故原、被告双方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被收取开瓶费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返还30元开瓶费法院予以支持。

  包间费收取

  无证据表明

  被告进行了告知

  包间费方面,依据旧消法第八条、九条,原告在选择包间就餐时,被告应就包间就餐以及支付的费用,向原告明确告知,原告享有消费的知情权,无合法有效证据表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明确告知,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进而使原告失去了对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故双方就包间费的收取,未达成一致,返回包间费50元,本院予以支持。(记者 张舒 摄影记者 程启凌)

【编辑:吴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