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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老东家200万“封口费” 离职女高管获刑10年

2014年03月25日 09:19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海南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离职高管何×梅以掌握公司机密为由,通过要挟手段强行向公司索取200万元(其中150万元未遂)“封口费”。不料偷鸡不成蚀把米,虽然何×梅最后退还了已到手的50万元赃款,但仍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离职后以掌握“机密”为由勒索200万元

  今年46岁的何×梅原为海南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负责人, 2012年12月28日与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1月8日上午,何×梅向公司董事长洪××提交了一份《关于海南康×药业公司违法处罚情况的法律意见》,内容为该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等。何×梅向洪××表示其掌握了公司严重违法的情况。

  2013年1月11日17时许,何×梅再次找到洪××,并提交了一份《特别嘉奖》书面材料,要求公司在2013年1月18日前,以“保密费”和“特别嘉奖”为名支付她200万元,并告知只有支付该笔费用,她才会为公司“保密”。

  然而,康×公司未对何×梅的要求作出答复。

  2013年1月21日上午,何×梅在相关媒体上发表文章,文章内容暗示康×公司存在严重问题。公司董事长洪××得知该情况后,委托公司相关负责人与何×梅商谈。当日16时许,该负责人约何×梅商谈,要求何×梅停止损害公司利益和信誉的行为。何×梅称公司要答应她的要求,否则,她不会为公司“保密”,要求公司先支付100万元再谈。因害怕何×梅再次散布有损公司信誉的信息,洪××被迫让公司财会人员向何×梅的工资卡汇入50万元。同年1月22 日12时许,何×梅再次打电话给该负责人,要求康×公司再支付50万元。

  犯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梅通过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康×公司200万元人民币(实际取得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梅辩称,其向康×公司提交了一份有关该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的法律意见后,该公司主动找她,要求她为该公司保密,同时给予其嘉奖。她与该公司达成保密交易,并为该公司掩盖违法违规行为。她没有威胁该公司要求给付“封口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康×公司200万元(其中150万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案发后,50元赃款已被追回并退还康×药业公司。鉴于本案所涉赃款已全部被追回,可对被告人何×梅酌情以从轻处罚。

  近日,海口秀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何×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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