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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官员行贿仅4人受审:选择性办案对反腐不利

2014年03月25日 09:4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选择性办案对反腐斗争极为不利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要求:“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

  理念是行动的指导,落实总书记讲话,需清理和纠正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误识,树立正确理念,这样才能使认识更深刻,行动更自觉。

  所谓选择性办案,即在查办腐败案件时,对是否立案审查、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如何认定违纪违法事实、数额及性质、如何作出处理等问题,抛弃法治原则,无视法纪规范,随意作出决定的做法。通常表现为:自行在法外提高腐败案件的入罪标准;在查办地域性大规模腐败案件中,突破法纪规定,出台从宽政策;有案不查、避重就轻,回避某些违法犯罪事实、对涉案数额打折扣、以纪代刑或降格处理;对机关、单位以各种名义收受财物,很少按照单位受贿性质依法查处。

  例如近期有媒体报道,某省纪委官员介绍,“受贿者多为一把手,行贿人中不乏平时表现优秀、政绩突出但被迫取悦上司的官员,为避免造成官场动荡和大的负面影响,查处时往往会淡化‘买官卖官’的色彩,采取‘宽严相济’政策,打击极少数,解脱大多数。”“在现行法律范围内,除了特别严重、特别典型的个案,不少官场送礼问题最后都以红包礼金、人情往来论处了。”

  事实也是如此:甘肃省华亭县129名官员曾向原县委书记行贿,但只有极少数人进入司法程序,真正受到审判的只有4人;安徽省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涉嫌受贿案中涉嫌行贿的官员共有65人,其中只有3人因受贿被判刑入狱,绝大部分人员继续担任原职务未变;某省法院法官介绍:“如果地方主要官员经常受贿,那么,行贿的面积会比较大。纪委在查处时会有他们的考虑,对行贿的官员能用的还是要继续用。”毋庸置疑,选择性办案与习近平同志提出的要求相悖,对反腐败斗争极为不利,所以必须纠正导致这种做法的错误认识。

  须纠正的误识之一:反腐败只是“一把手”的事。党内腐败现象会导致亡党,但是反腐败绝不是党的内部政治事务,而是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事业,人民群众才是利益攸关的反腐败斗争主体。邓小平同志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这个观点表明,党作为服务人民的政治组织,没有私利,更不是成员的利益共同体。党掌握执政权力不是终极目的,长期执政的意义和价值,在于可以用科学理论、正确路线治国理政,实现使人民普遍得到幸福的目标。为保证党成为人民得心应手的工具,使执政权力永远为民所用避免异化,就必须按照人民利益的需要,遵守宪法、法律规定,坚决反对腐败。无视人民群众的需要和感受,使反腐工作内部化、神秘化、封闭化,必然不可能取得反腐败的成功。因此反腐败的政策、措施乃至个案处理,不能由某个组织擅自决定,更不能由“一把手”独断自专。必须落实中央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证按照法治原则,严格遵守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党纪国法。

  须纠正的误识之二:选择性办案是大局需要。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是由实现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所决定,带有根本性、整体性、全局性和科学性的工作。对某地、某单位、某部分群体有一时之利的举措,不一定符合大局需要,还可能与大局需要相冲突,因此冒用大局名义为之辩护的做法是违背正义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反腐败斗争直接影响党的生命和国家命运,理所当然是大局的重要部分。选择性办案尽管对局部发展、眼前需要或少数人利益,如维持官场稳定和主政者面子会有暂时好处,但是却违背依法治国要求,削弱民主法治建设,保护腐败行为,瓦解党的执政合法性,使反腐败斗争走偏,与人民要求和党的宗旨格格不入,对大局形成干扰和破坏。

  须纠正的误识之三:选择性办案是治病救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政策对教育犯有错误的干部的确有益,但政策不能违背法纪规范,不能庸俗地滥用于一切违法违纪问题,否则很容易成为姑息腐败的滥好人。应该从如何治疗党的肌体上的腐败毒瘤,防止腐败现象蔓延而腐蚀领导干部的高度理解治病救人的政策。邓小平同志所说“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准确表述了打击与教育的辩证关系。如果不讲原则不分性质不依法惩处腐败分子,就不会产生正面的教育作用,会误导更多干部陷入腐败泥淖,不是救人而是害人。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时,就已经与党和人民离心离德,沦为党的事业的破坏者、人民利益的侵害者。对腐败分子本人、对社会和公众最公正的措施,就是依照法纪惩治腐败分子,树立法纪权威,对腐败现象形成警示和威慑。从党纪规范、中央文件和习近平同志多次讲话中,可以看到党的要求始终是———必须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应有的惩处。这就意味着,人为将腐败分子区分为应该打击的极少数和可以解脱的大多数的做法,在政治上不正确,在制度上不合法,在现实上不合理,没有可行性,实不可取。

  须纠正的误识之四:选择性办案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有些人顾虑坚决反腐会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实际是“家丑不可外扬”的思维定式作祟,在政治上这是一种陈腐落后的思维。反腐败必须树立这样的观念,为切实维护人民利益而积极发现和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并不是丑事,但袒护、包庇、姑息腐败分子却不仅是丑事而且是耻辱。对此,解放前《大公报》针对国民党的腐败案件发表的社评《从林世良案说起》说得好:“一个国家政事繁赜,百僚有司,难保尽是循良之士,所以发生贪污案件,并不足为国家之羞,而有了贪官污吏,宽纵不惩,才是政府之耻。”保护、助长腐败行为的选择性办案,多为党政组织的乱作为,或是党政组织不能抵制各种干扰的不作为,同样是滥用权力,在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损害人民利益方面与腐败行为殊途同归。同时还给人以党和政府反腐败言行不一知行脱节的印象,陷党和政府于不义,造成脱离群众,丧失公信力和凝聚力,妨害反腐败斗争的恶果。要真正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必须以扎实践行执政为民宗旨,落实制度从严治党,零容忍腐败行为,严肃依法查处一切腐败分子的行动取信于民,达到群众满意。

  有误识是认识问题,只要勤于学习及时纠正就好。但揣着明白装糊涂,明知误识之非而一意孤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干扰反腐败斗争,其性质就不是认识问题。对这样的害群之马,应该毫不容情地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以儆效尤。(方工)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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