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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六旬老母亲患病生活拮据 儿女拒绝赡养成被告

2014年03月25日 18: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韶关3月25日电(李凌 朱琴 李俊俊)广东韶关一名年逾六旬的母亲,因患病导致生活拮据,在要求亲生儿女承担赡养费时,却被两儿女以母亲有退休金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母亲只得将儿女告上法庭。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5日宣布,已依法判决其儿女承担相应的赡养费。

  现年65岁的韶关市民张清患有糖尿病、高血压,需长期服用药物,虽然每月可领取退休金940元,并购买了医疗保险,但高额的医疗费花光了其微薄的积蓄,生活入不敷出。

  2013年初以来,张清因病先后三次住院,共产生医疗费6000余元。张清多次要求亲身儿女李立、李全承担一定的医疗费和生活费,但两子女均以母亲享受退休金、医疗保险,自己经济条件也不好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张清向法院状告两儿女。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等规定,张清要求两子女承担其相应份额的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虽然张清每月有退休金940元,且购买了医疗保险,但由于身患多种重大疾病,仅靠退休金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对于张清的赡养费数额,应根据其身体状况、生活的环境及经济水平予以认定,考虑两子女均无固定工作,经济条件并不十分优越,还要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故酌情确定两子女每月分别承担张清的生活费150元、医疗费150元,即每人每月应支付300元赡养费。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清的子女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理由不充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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