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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套取公积金获刑案 激增 提取渠道狭窄系主因

2014年03月26日 09:1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没想到取自己的钱也犯法。”这是广州某城管队员陆某在受审后的一句感叹。2013年7月,陆某因为筹办婚礼缺钱,轻信小广告、委托假证贩子办理公积金代取手续,结果假证贩子跑了,他和女友却双双被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锒铛入狱。

  陆某的遭遇并非个案。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近一年来,因违规套取公积金而入狱的案件有大幅激增的趋势。仅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的统计数据为例:2013年7月至12月间,越秀区法院共审理此类刑案8宗共10名被告人,其中8人系公积金缴存人,此8人均为“80后”。

  这种表面上“没有受害人”、“取自己的钱却犯法”的刑事犯罪,从一个侧面揭示了情理与法理冲突之困。在今年两会上,公积金改革依旧是代表委员们热议的问题之一。对此,越秀区法院结合审判实际提出四点司法建议:其中包括“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

  案例

  急用钱套取公积金被判刑

  为了从自己的公积金账户里取钱,轻信“中介”而办假证件,最终“钱没取出来、人却关进去了”,世上最悲催的取钱经历莫过于此。

  陆某,男,1981年出生,广州某区城管执法局在职事业编制。其女友高某,1986年出生,无业。据两人供述,2013年初,陆某想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但是他没有房子也不符合其他提取条件。他在网上百度关键词“公积金 提取”,结果看到许多网帖宣称是公积金中介公司,可以违规提取。于是他便委托中介制造了假身份证和假结婚证,并且约定提取10万元后给中介1.5万元。

  交付假证当天,陆某即去银行办理手续,“中介”不肯进去,陆某只身前往,结果事情败露,最终落网。

  无独有偶,29岁的男青年沈某为筹钱结婚,通过所谓“中介”伪造了房地产权共有证等房地产权信息、任职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等材料。2013年3月21日持上述虚假材料提取公积金时,被工作人员识破,并当场扭送到公安机关。

  越秀区法院审理后,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及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决对沈某管制6个月。

  据介绍,2013年7月至12月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判了8宗、共10人因套取公积金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涉案罪名包括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证罪等。其中,8名被告人系公积金缴存人,均为80后青年男女。经查,涉案人员套取公积金的目的,多因生活需要。其中有4人是为了筹集资金用于结婚和买房,有3人则是为了清偿债务、装修店铺等。10人中只有一个被告人,是因为追债和介绍假证贩子而被抓判刑。

  原因

  公积金提取渠道狭窄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分析认为,近期多人因提取自己名下公积金获刑,背后折射出目前公积金制度的困境,公积金提取渠道狭窄是导致缴存人寻求非正当途径提取公积金解决住房难题的根本原因。

  该负责人介绍,公积金提取渠道狭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提取条件过于苛刻。根据现行规定,大多数城市的缴存人只有购买房屋后才可以提取公积金,而不能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第二,未能为缴存人提供更全面的住房保障服务。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购房后的贷款,不能用于缴纳与购房相关的税费、中介费、物业管理费等。第三,长期无法提取面临贬值压力。

  基于上述原因,非法提取公积金中介有了广阔的生存空间,套取自己名下公积金本身虽不直接触犯刑法,但在此过程中时常伴随着伪造证件行为,实际上极易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居民身份证等各类刑事犯罪。

  一位法官告诉记者,48岁的女子杨某某因为被人追债而办假证套取公积金,一共套取5.5万元,还款1.8万元,但中介费就支付了2.4万元。结果真正制造假证的人公安机关没抓到,她却因参与伪造而被判刑。

  “给一张照片,委托办个假结婚证,就可以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这种教训真可谓深刻。”记者采访多家广州地区法院的刑庭法官获悉,许多被告人不是假证的制造者,他们也根本不懂如何伪造。但是,在近年广州地区的司法实践当中,真正的制假者大都藏在幕后逍遥法外,而委托人则都被判触犯刑法。

  对此,越秀区法院的法官提醒,街头或网络上关于套取公积金的中介小广告有很多,该类广告或是诈骗,或是收取高额手续费后以违法犯罪的手段教人提取公积金,广大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建议

  放宽公积金提取限制

  越秀区法院分析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有:第一,公积金提取限制过严,一定程度上弱化甚至是阻碍着保障功能的实现,导致缴存人寻求非正当途径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非法中介广泛存在,网络上、街头路边有很多套取公积金的小广告,为套取公积金提供便利。第三,公积金提取审核机制存在漏洞,对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真伪的鉴别手段有限,也让不法分子及非法提取人有机可乘。

  对此,该院建议:一是适当放宽提取条件,进一步强化公积金保障功能,可将公积金的提取用途拓宽至用于购房首付款、重大疾病治疗等。二是完善公积金提取审核制度,升级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鉴别技术,填补公积金提取漏洞。三是加大对非法中介的打击力度,减少伪造证件、印章的非法中介服务滋生。四是加强宣传,通过媒体报道典型案例、在公积金中心、银行等地张贴宣传告示等方式加强公积金提取的政策教育及法制教育。

  专家说法

  情理与法理的冲突

  记者采访获悉,套取公积金获刑是2013年以来出现的新型犯罪,对于最近一年以来案件激增反映出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省法学会的专家。

  法学专家认为,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获刑,从一个侧面揭示了情理与法理冲突之困。从情理上讲,公积金的本质是工资属性,公民因日常生活所需,提取自己的工资本无可厚非。从法理上讲,《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效力上仅次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职工对公积金的使用和处分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或制约,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又明确限定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职工对住房公积金不具完全的处分权,无权完全支配和使用。这其中有逻辑矛盾和冲突。

  法学专家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公积金制度已经远远脱离了设立之初的实际。有关部门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从制度设计层面予以解决。(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实习生 李妍 通讯员 杨婷 邓凯)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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