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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疑点归于被告”纠正错案体现法治进步

2014年03月26日 10:32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年近六旬的辽宁阿婆白春荣,在等了25年之后,终于等来了一纸迟来的无罪判决。25年前,她因涉嫌盗窃在佛山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3月24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该院近日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再审决定判决白春荣无罪。

  从新一届最高法院领导上任以来,纠正冤假错案似乎蔚然成风,一些陈年老案也得到纠正,特别是像白春荣这样的25年的积案,法院敢于以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在真凶并未落网的情况下,用“疑点归于被告”原则纠正错案,这是大大的进步。

  我国早在1997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对于疑罪应当从无处理。而《刑事诉讼法》也赋予法院作出两种无罪判决的权力,一种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另一种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执行的是“疑罪从有”——就是只要有证据,哪怕证据有疑点,仍然认定被告人有罪;“疑罪从轻”——就是只要有证据,但证据有疑点的,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疑罪从挂”——就是只要有证据,但证据有疑点,则将案件挂起来,让侦查机关一遍又一遍地查,被告人长期超期羁押。反映到已经判决的冤假错案的纠正上,更是非常严格的标准,往往必须是真正发现真凶,才可能纠正错案,而仅仅认为案件本身存在疑问,并不会因此而纠正错案。

  现在,在诸多冤假错案的问题上,我们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那就是并不是“真凶”再现,“死者”复活,案件让傻子都知道错案的情形下,才进行纠正。而是贯彻“疑点归于被告”的原则,对那些证据上存在疑点,没有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我们仍然予以纠正。在辽宁阿婆白春荣的案件中,法院并没有找到真正的盗窃者,但是,佛山中院再审认为,“虽然本案中白春荣的言行存在疑点,但在前期侦查中,侦查人员并未对其交代的情况予以核实,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能因其有犯罪的可能而得出其构成犯罪的结论。”我希望,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这样的案件,被法院纠正。

  但是,仅仅如此还不够,最好就是在审判阶段,就能彻底地贯彻“疑罪从无”、“疑点归于被告”原则,摒弃“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实际做法,将大量有疑点的案件直接就判决无罪,从源头上就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杨涛(江西 检察官)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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