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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给同学68万涉非法难追回

2014年03月26日 15:17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不足半年时间,黄某明35次向同学共出借款项68万元,之后他以同学到期未还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本息近百万元。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这笔出借款项被认为涉嫌非法债务,黄某明的诉求被驳回。

  黄某明起诉称,自己与吕某辉是同学,吕某辉在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2月4日期间以妻子梁某玲开办某脚轮有限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向他借款35次,共计681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自己催要,吕某辉一直未能还款。

  “那是我向他购买地下六合彩的款项”,吕某辉两夫妻辩称,黄某明出借的款项属于赌资,而不是借款。对方没有向自己支付35份借据项下的本金。此外,吕某辉称自己妻子公司的成立时间是10月13日,与黄某明主张的借款发生的时间相差7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某明向法院提供的35份借款合同中,有34份的格式一致,除了“出借人”、“借款人”、“金额”、“还款时间”及“利息”等要素均留空并手写填写,其余内容已预先打印好。

  法院认为吕某辉不足半年时间内向原告借款高达35次之多,借款间隔的时极短,甚至有同一天两次借款的记录,明显不符合常理。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明显不能反映客观真实,不应采信。

  据此,法院采信吕某辉有关涉案债务为赌债的辩解,并驳回了黄某明的诉讼请求。(记者 樊美玲 通讯员 李世寅 杨靖华)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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