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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现实需要反思

2014年03月26日 15:35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核心精神是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法治化,即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将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这次改革究竟会如何影响信访工作,能否改变信访人的心态,是否会给法院带来巨大工作压力,本报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现实,需要反思

  改革涉法涉诉信访的工作机制并不完全是由《意见》一纸促成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那么,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必要性何在呢?

  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之前很多人曾经呼吁取消信访,如今这个方案应该是几方博弈后的一个有限调整,力度并不是特别大,虽然不是最圆满的结果,但也是最具有现实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它的思路是正确的,属于党政的归党政,属于司法的归司法,不要让信访成为凌驾于司法之上的最终解决途径。让司法裁判成为一纸白条,那样既加重信访负担,也加剧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

  不过,我有一个疑虑,我们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惯例,那就是很多信访主体对司法的极度不信任,大家会有“找司法不如找市长”的共识。在这个新规定下,可能有部分信访主体从一开始就放弃司法途径,而直接走信访,把信访作为司法之上的一个前置程序,这样就会降低司法解决的效率。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信访部门、司法部门都应该考虑到这种可能,根据情况跟进自己的工作。

  卫爱民(北京市人大代表,知名律师):《信访条例》其实对信访的范围是明确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来就不在信访之列,各种行政纠纷、民事纠纷都有调整的法律。

  但是这些年,因为过度强调稳定,各方面都在强调维稳,包括法院、检察院都在维护稳定。结果出现了很多不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事情。其实,不严格依法办事,以维稳为目标的国家治理模式,恰恰破坏了国家治理的基石,严重影响了依法治国理想的实现。实际上是为了一时之利而损害了国家的长远利益,是非常危险的。同时也破坏法律的稳定和统一,损害了国家的司法的尊严。结果形成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社会现实,培养出了很多“闹访”、“缠访”者。这些都是需要制定政策的人好好反思的。

  “领导的一个批示让生效法律文书都成了废纸”,需要摒弃

  每年都会有比较轰动的信访事件被曝光出来,在公众之中,也存在着“找司法不如找信访”的意识,现实中也有通过领导批示解决问题的情况。既然都能解决问题,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是否会破坏公众对于信访的信任,引发不稳定因素呢?

  卫爱民:在长期的封建制度下,我们缺少民主与法治的传统,在我们大众心理中,出了问题的第一反应是找熟人,找清官,形成了熟人文化、清官文化,即不信法律信熟人,不信法律,信清官。在当今现实中,某些制度或者某些官员的做法也继承了这种文化,具体的做法印证了领导的指示确实比判决书更具效力。

  这背后透视出来的病疾还是权大于法,是法外之权对法律的粗暴干涉。理想的、健康的法治社会的司法机关应该是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涉法涉诉信访也许有成功的个案,但是从长远看,这个制度对建设法治国家是起负面作用的。

  涉案涉诉信访给司法判决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在审判和判决中,为了避免诱发“不稳定”因素,法官往往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一旦把会不会引起当事人上访作为判决裁定的考虑时,国家的司法就危险了,因为,从法律上讲,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只能服从于事实、服从于法律。而不能把当事人上访作为裁判的依据来考虑。这次改革后,应该也能给法官松绑,让他们在审判和判决时,只以专业的眼光看待问题,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莫于川:为什么会形成找司法不如找信访的观念?主要还是信访机构在之前的若干年解决了一些对群众很有吸引力的案件,并且通过大范围的宣传达到了广而告之的效果。有的地方党政领导为了推动或者突出某项工作,会选择阶段性的社会热点,抓住某个信访个案进行督导甚至现场办公,给涉及到的单位或者机构施加行政压力,促进了这个个案的解决,这种方式树立了领导的个人威望,又在信访人中引起了特别大的期望值。

  这种方式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一旦这个个案涉法涉诉,那这种解决方式实际上是“出卖”了司法机关,有时候是让司法机关前期耗费的人力物力都白搭,群众还是觉得“找司法不如找领导批示更解决问题”。更有甚者,领导的一个批示让生效法律文书都成了废纸。这是信访最受诟病的地方之一。

  全世界的司法都是有终结的,不能无休止地反复

  根据信访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每年的信访总量中,涉法涉诉信访约占70%左右。一旦把涉法涉诉信访剥离出来,是不是意味着这些当事人丧失了一个救济渠道?

  莫于川:其实,在这个改变之前,现在的很多信访部门对于信访主体反映的问题,也都是转到司法系统。在整个司法程序中,有非常完善的救济渠道,一个案子有一审、二审,还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也有申诉渠道。这些司法救济渠道是全世界通行的,也是有效的。没有必要变相增加信访这个“审级”。学术界之所以对信访有所批评,就是因为之前的很多信访事件,让信访成了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有时候都会被否决掉,已经产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变成废纸,这是对法律的破坏。

  按照司法程序,一个案子形成判决至少经过了两审,如果再经过再审、行政复议等程序,就是由不同级别的专业人员进行了五次判断,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出现违法判决。不是因为某一方当事人觉得自己的诉求没有完全实现,判决就是不公正的。为一个事情无限次地动用司法资源,这中间的法律成本、社会成本都太高了。全世界的司法都是有终结的,不能无限次反复。

  不过,还需要强调的是,政府还是要增加行政调处的力度,主管部门在其所在领域还是要积极解决问题,不要等事态扩大了都转到法院之后再去进行工作。理想的情况应该是大部分问题通过行政调处得到了及时的处理和解决,剩下的小部分问题选择司法途径解决。

  卫爱民: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并不是说减少了对司法判决之后的救济渠道。并不意味着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督的弱化。相反对公检法三机关公正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司法程序如果发挥好,我国的公正司法水平将会有很大的提高。

  需要强调的是,必须发挥好司法公开对公正司法的作用,没有司法的公开就没有司法公正;必须坚持错案、瑕疵案的责任追究制度;必须依法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监督权。必须把法律和事实作为司法的唯一标准。否则,就不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一个必经程序,不是说当事人有异议,案件就必须再审,而是要根据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况由检察院、法院决定是否再审。

  “办案终身负责制”应写入法律条文,不能只停留在政策层面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后,提高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而司法是否公正是其中决定性因素,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公众能否对司法有信心,从而决定了这次改革能否获得公众认可。

  卫爱民:在当前,司法不公正的现象还无法完全杜绝,这是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一个必然要经过的历史的阶段,国家要为此付出代价,我们每一个公民也要为此付出代价。但是,我们承认司法不公正可能不可避免,并不是容忍或允许它存在。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这一点对公正司法至关重要。

  保证司法公正最好的做法还是推进以司法公开为基础的司法监督制度,无公开就无公正。同时,还有认真建立发现和追究责任机制,这次改革意见中也提出了“办案终身负责制”,强化了承办人的责任。

  我想强调的是,这个制度目前还只是一个政策,不是法律依据,那一旦发现司法人员违法的时候,就不能以此为准绳进行判决。我希望根据这个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内容,把“对枉法裁判者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加进去,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实“办案终身负责制”。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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