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记者收受“封口费”受贿又行贿 被判两年余
中新网广州3月26日电 (索有为 范贞 邹辉球 郭金荣)广东高院26日发布消息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对茂名一记者周某收受“封口费”、受贿又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周某犯受贿罪和行贿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其所得赃款26000元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周某对判决结果虽有异议并没当庭提出上诉。
2010年7月至2013年6月,周某在茂名某报社工作及担任该报社摄影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新闻采访过程中以采写负面报道为由,先后收受13家单位或个人“封口费”共26000元。周某所涉的采访报道包括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职人员违纪及违规建房等,涉事的单位或个人为息事宁人以防被曝光,往往采取通过熟悉记者的人送钱物给采访的记者,从而达到不报道的目的。
另查明,2008年6月底,周某为了能调入茂名某报社工作,送给时任该报社社长侯某人民币80000元。后在侯的关照下, 周某于2008年12月19日成功调入该报社工作。
2013年6月27日,纪委部门根据已掌握的周某涉嫌受贿的线索对其采取了“两指”调查措施。在调查期间,周某除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外,还主动如实供述了未被掌握行贿罪行。2013年9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周某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2013年10月14日,周某得知检察机关找其调查情况后遂主动投案,并交待了受贿罪行以及行贿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周某已构成受贿罪、行贿罪,依法予以并罚。周某在办案机关仅掌握了其小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待了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积极退清所得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