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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布微信抹黑原老板 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获刑

2014年03月28日 14:5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因不满被公司解雇后没有领到奖金,就捏造公司老板存在违法行为,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今天,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通过微信朋友圈损害商业信誉案,涉案男子杨某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6岁的杨某本来是温州某房地产公司的保安,2013年7月22日被公司开除。因未领到奖金,心中一直愤愤不平。同年8月24日,杨某在互联网上看到一个帖子,内容是关于外地某房地产公司老板与官员勾结,并存在行贿行为的消息。杨某便将帖子内容复制到手机微信里,将帖子中的外地某房地产公司名字改为原先就职的公司名字,将帖子中提到的老板名字改成原先就职公司的董事长名字。随后,杨某将该帖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并称消息来源自外国媒体。

  次日凌晨2时许,杨某又将捏造的内容通过微信发给原先就职公司的同事黄某、肖某。

  这条微信在广泛传播之后,很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客户都到该公司质疑先前购买的楼盘是否能够顺利开盘,一时间人心惶惶。

  该房地产公司立即报案,公安机关于8月28日将杨某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捏造并散播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孟焕良 鹿轩)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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