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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立法: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须征得90%以上人同意

2014年03月28日 15:32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记者27日从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了解到,《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将借以规范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其中明确提出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条例草案对因旧城改建而征收房屋的情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而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规定的适应范围是适用于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的情形,不包括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如因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而征收的。 (记者刘明洋、岳德亮)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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