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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经授权发布虚假信息 中介被指侵权遭索赔500万

2014年03月28日 16:1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自己明明没有表示要出售楼盘的意向,却被一地产中介挂在网上待售,广州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泰公司”)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地产”)告上了法庭,认为被告此举易让外界产生对原告经营状况的怀疑,直指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索赔500万元。一审越秀区法院认为,名誉侵权行为不成立。近日,广州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

  原告

  莫名被出售

  影响很恶劣

  位于越秀区中山六路218-222号的捷泰广场,属于捷泰公司名下的自主租赁经营的物业。据捷泰公司在诉状中说,从2013年4月下旬开始,公司陆续收到一些咨询购买捷泰广场或谈判的电话。捷泰公司多方了解后得知,中原地产在其网站上刊登了多则独家代理捷泰广场带租出售的虚假信息广告。

  捷泰公司认为,公司从来没有表示要出售捷泰广场的任何意向,没有授权给任何机构、个人发出捷泰广场出售的信息,也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人代理出售捷泰广场。中原地产刊载的这些虚假信息广告被专业房地产网站转载,在业内造成了广泛传播,后果非常恶劣,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实力的怀疑。

  被告

  对方小事化大

  属于恶意诉讼

  中原地产并不这样认为。该公司称,捷泰公司曾口头通知中原地产发布出售信息,公司按其要求将相关信息刊登在公司网站。而且,中原地产并没有因为刊登这一信息而有任何得益,在收到要求删除信息的律师函后,也立即删除了信息,因此自身没有过错,没有任何侮辱或诽谤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构成名誉侵权。

  中原地产还称,捷泰公司认为中原地产发布捷泰广场信息是为了提高知名度,“相当荒谬”。己方在收到要求删除信息的律师函后,已立即删除相关所有信息,而捷泰公司毫无商量的余地,小事化大,无任何损失却要求巨额赔偿,属于恶意诉讼。

  一审

  不构成名誉权侵害

  已被工商罚款5万

  越秀区法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中原地产虽然声称有接到捷泰公司口头通知出售捷泰广场的消息,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法院认定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发布了出售信息。

  捷泰公司诉称声誉受损,但对主张的损害后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数额也缺乏依据,并且中原地产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中原地产的行为尚不致构成对捷泰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一审法院同时在判决书中建议“被告今后应以负责任的态度,严格审核其发布的相关信息”。

  捷泰公司上诉后,二审于日前进行。捷泰公司的代理人当庭提供了一份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作出的《关于对广州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举报事项的答复》复印件,欲证明中原地产没有经过捷泰公司的同意发布出售信息,行政机关对其作出了处罚决定。

  由于该证据并不是原件,中原地产的代理人随即回应,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其表示,工商局确实对中原地产作出了处罚决定书,公司缴交了5万元罚款。(记者董柳、实习生欧瑜婧)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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