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酒后游泳意外身亡 同伴未劝阻赔偿6万余元

2014年03月28日 16: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重庆3月28日电 (孙怀君)朋友四人喝酒后到江边游泳,首先下河的蒋某却意外身亡。于是蒋某的父母遂将同伴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认为,同伴三人因未在蒋某下河之前进行劝阻,有轻微过错,酌定判决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10%。

  2013年8月,蒋某与同伴三人在一家餐馆内吃饭并饮酒。饭后,蒋某提议到江中游泳,大家并未反对,一起乘车到了嘉陵江边。

  当日21时左右,蒋某等四人来到江边,蒋某首先下到江中游泳。之后,三同伴却未看见蒋某踪影,感觉情况不对,遂报警搜救。

  8月8日,公安机关打捞到一具浮尸,确认死者为蒋某。

  事后,蒋某的父母找到同伴三人,要求赔偿。但三人认为,自己并未劝蒋某喝酒,也未邀约蒋某去游泳,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蒋某父母将同伴三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到江中游泳,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自身过错占主要因素。同伴三人虽然在事后进行了一定的救助,但在蒋某下水游泳之前,没有进行劝阻,有轻微过错,酌定承担10%的责任。遂依法判决同伴三人各自赔偿蒋某父母2万余元,共计6万余元。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