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游泳意外身亡 同伴未劝阻赔偿6万余元
中新网重庆3月28日电 (孙怀君)朋友四人喝酒后到江边游泳,首先下河的蒋某却意外身亡。于是蒋某的父母遂将同伴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认为,同伴三人因未在蒋某下河之前进行劝阻,有轻微过错,酌定判决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10%。
2013年8月,蒋某与同伴三人在一家餐馆内吃饭并饮酒。饭后,蒋某提议到江中游泳,大家并未反对,一起乘车到了嘉陵江边。
当日21时左右,蒋某等四人来到江边,蒋某首先下到江中游泳。之后,三同伴却未看见蒋某踪影,感觉情况不对,遂报警搜救。
8月8日,公安机关打捞到一具浮尸,确认死者为蒋某。
事后,蒋某的父母找到同伴三人,要求赔偿。但三人认为,自己并未劝蒋某喝酒,也未邀约蒋某去游泳,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蒋某父母将同伴三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到江中游泳,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自身过错占主要因素。同伴三人虽然在事后进行了一定的救助,但在蒋某下水游泳之前,没有进行劝阻,有轻微过错,酌定承担10%的责任。遂依法判决同伴三人各自赔偿蒋某父母2万余元,共计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