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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左权工商局被指篡改企业登记信息

2014年03月28日 17: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晋中3月28日电 (赵静丁赵琼)2013年12月10日,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原财宝将山西省左权县工商局告上法庭,诉称,左权县工商局撤销其在2009年4月24日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这一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该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违反客观事实,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行政处罚无效。目前,晋中市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当中。

  3月28日,原财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案件审理期间,我发现在左权县工商局现有的登记信息和当初提交的不符,怀疑其篡改了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更信息。”

  商人质疑工商局篡改登记信息

  据了解,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由原财宝等三人成立,2008年10月经合法程序变更公司股东为赵守德、杨校平、卢岩勤、陈良玉、原财宝,赵守德为法人。

  2009年4月24日,该公司再次经由左权县工商局进行变更,原财宝成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此后每年在工商局正常进行年检。

  2013年1月,赵守德与杨校平向左权县工商局提出申请称,2009年4月,原财宝利用赵守德、杨校平委办其办理公司其他相关手续时取得的公司印章、营业执照之机,伪造虚假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份转让协议,未经赵守德授权擅自向左权县工商局提出变更公司股东申请。工商局在被骗后,为原财宝办理了变更登记,核发了以原财宝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认为原财宝伪造虚假变更登记重要文件,在没通过股东会议决议的情况下骗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违法、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故提出申请撤销该营业执照。

  2013年3月5日左权县工商局受理该案,经调查,左权县工商局认定2009年4月原财宝提供的股权变更材料为虚假材料,并于2013年9月9日撤销了当年的股权变更。

  原财宝不服此结论,在2013年9月向左权县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

  2013年12月10日,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原财宝将山西省左权县工商局告上法庭,诉称,经山西省左权县工商管理局许可,自2009年4月份起,原财宝成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8月19日,第三人赵守德、陈良玉、卢岩勤、杨校平以不服工商行政登记为由,将工商局和原财宝共同起诉,被告(左权县工商局)于2013年9月9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了2009年4月24日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起诉书称,该行政处罚是在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剥夺原财宝相关行政权利的情况下做出的,且该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违反客观事实,严重影响到原财宝的正常经营管理,“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行政处罚无效”。

  2014年1月15日,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裁定:原财宝已于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期间提出行政诉讼,违反了相关法规,故驳回原财宝的起诉。随后,原财宝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正在审理中。

  对此,原财宝表示,“2009年5月公司探矿权证将要到期,面临‘探转采’,公司股东经过讨论决定将公司法人及股份转给我,由我全权办理采矿证事宜。由于当时急用,在4月24日就领取到新的企业营业执照,所有材料在27日补交。整个过程经由股东同意,不存在造假行为。”

  原财宝出示的股权变更材料显示,股份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为2009年4月25日签订,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为27日签订,《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上显示的有效期限为2009年4月26日至2009年5月25日。

  原财宝说,“2009年4月20日,公司曾有人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因材料不符被打回,27日才递交了这份材料,但现有的工商登记信息中,仅有25日签订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其余的都是20号被打回的材料,我怀疑他们篡改了当初的登记信息。”

  工商局指程序不符规律

  3月20日,记者在左权县工商局有关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档案中看到,股份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等材料的签署日期为2009年4月20日,除原财宝为盖章外,其余四名股东皆为赵慈辉代签。

  在档案中的末页,装订有原财宝提供的25日签订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而早在24日,赵秀芳给予该公司股权变更的受理意见为“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同意受理”,核准人员王宏宇给予了“准予变更”的核准意见,并颁发了企业营业执照。

  左权县工商局纪检组长也是当年该企业变更受理人赵秀芳告诉记者,“当年是该公司工作人员持4月20日的材料前来办理的股权变更,由于办理股权变更的要件已经齐全,便为其办理了变更,并颁发营业执照。《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当时的确没有,但因为好补办,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我们就先办理了营业执照,这样做也符合正规程序。”

  原财宝告诉记者,“2009年4月25日,我们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等,我与杨校平亲自签名,而其余三股东因不在本地,通过电话沟通,由赵守德的侄子赵慈辉进行代签。三年多后,赵守德和杨校平提出异议实在不符合常理。”

  左权县工商局的询问笔录显示,赵慈辉在接受询问时说,“我当时和杨校平、原财宝三人到工商局办理过法人代表变更时,叔叔打电话说是办采矿证需要,让我代其他股东签。随后,原财宝又叫我签了很多字,说是补充法人变更的材料,我没细看内容便签了,杨校平是他亲自签的。”

  杨校平在接受询问时说,“当时变更法人为原财宝,我是知道的,但是股权变更我不知情,也没有签字,更没有委托任何人代我签字”,其他三名股东在询问笔录中也如此表示。同时,杨校平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4月20日的股份转让协议上的签字非本人签字。而在一审庭审时,杨校平却表示,“我的确在4月25日的协议中签字,但当时是以为要变更法人,看到别人签了我就签了,并没有要变更股权。”

  原财宝的代理律师边云峰告诉记者,杨校平的反复证明当时进行股份变更时,股东知情,至于他们为什么不承认,“只有他们自己清楚”。

  同时,边云峰提出质疑,“档案中25日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证明了工商局的确在营业执照下发后变更过档案,我们有理由怀疑工商局更改过原财宝提交的股权变更资料。”

  3月27日,山西省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材料之一,证明公司委托办理人前来办理业务,受委托人应该在委托有效期内携相关材料前往工商局办理业务。所以,企业营业执照一般不会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提交之前颁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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