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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法院驳回个人半价票请求合法不合理

2014年03月31日 09:1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乘客雷闯接到了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其要求火车无座票比照有座票打五折的诉讼请求。该案又一次将无座票应不应该打折的问题摆在公众面前。

  无座火车票虽然满足了乘客出行的需求,但因舒适性和价格完全不匹配而饱受质疑。那么,无座票到底该不该打折?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合法?记者为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虽是格式合同,并未显失公平

  雷闯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自主、自愿购买无座车票,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要求无座票打折缺少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新宝认为,从该案的情况来看,法院的判决并无问题,消费者要求打折的道理并不充分。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特也持同样的观点。他告诉记者,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成立的,从乘客购买无座票时起,运输合同就已经成立了,铁路方面履行了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的基本责任。虽然这种合同是格式合同,但依照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并不属于极度不公平的条款,因此是有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单个诉讼仍具有现实意义

  前段时间,关于无座票是否应该“半价”的问题在网上引起热议,超过80%的网友认为应该半价。

  马特也表示,判决虽然合法,却并不合理,但是现行法没有规定,法官也只能这样判决。马特认为,雷闯一案虽然败诉,仍有现实意义,类似的情况有人起诉,法院立案并判决,本身就体现了社会的进步,类似案件越多越会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作为垄断企业,铁路公司在定价权上,似乎只要政府未明令禁止就可以自由为之。马特说,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一方面需要消费者提出问题,引起公众关注,继而引起立法部门的注意通过立法改变,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诉讼对铁路公司施压,促使其从内部改变现状。类似的情况已有成功的范例,如几年前公益人士郝劲松因在火车上购买盒饭没有发票一事状告铁路部门,胜诉后,铁路部门就改变了原来的做法。

  现有技术可以实现区别定价

  中国铁路总公司副总经理胡亚东曾于今年1月14日公开表示,目前铁路部门还没有考虑对无座票票价进行改动。因为不管是有座还是无座,铁路部门付出的运力成本是一样的,如果改动票价的话,技术上的操作难题也比较大。但对于消费者来说,普快、特快、动车、高铁的票价可以不同,一等座、二等座票价可以不同,硬卧、软卧票价可以不同,为什么无座票和有座票的票价就要相同呢?

  区别定价真的“不好操作和管理”吗?同济大学教授、轨道交通研究专家孙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真要下决心做的话,区分站票和坐票,在网络时代很容易就能实现。马特也认为,以现在的技术,区别定价是可以实现的,铁路方面之所以不愿区别定价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区别定价后,铁路方面的利润肯定会有所降低;二是一直沿袭下来的习惯,不愿意也不习惯改变。但是这种改变对于彰显社会公平和正义来说,意义非同寻常。

  针对有人质疑,如果铁路部门对无座票和有座票区别定价后,很多人会优先购买价格相对低廉的无座票的问题,中消协律师团团长、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铁路方面可以规定先出售有座票,有座票售罄后再出售无座票。关于无座票的定价问题,邱宝昌认为,不一定是半价,但应该与有座票区别开,才能体现公平性。(李微)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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