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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反思“诉讼贵”现象

2014年03月31日 10:35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因诉讼贵而望讼却步,屡屡发生——

  反思“诉讼贵”现象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用法律术语来说,这就是要解决“诉讼贵”问题。

  现在,人民群众打官司,不仅一审要交费,二审也要交费;不仅审判获得裁判结果要交费,执行兑现裁判内容也要交费;不仅要给法院交费,还要给律师交费。在诉讼中还有额外的其他费用需要当事人开支,如,鉴定要交鉴定费、评估要交评估费、拍卖要交拍卖费、保全要交保全费、公告要交公告费。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司法环境尚不够优化,人民群众打官司,不仅要依法缴纳各种显性的费用,同时还要花费各种隐性的费用。这些费用加在一起,对于诉讼标的额小的个人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沉重的负担。许多撤诉或和解、调解的案件,与其说是当事人理智选择或相互妥协的结果,不如说是因诉讼贵而无奈止步的结果。其实,打官司所付出的不仅仅是金钱成本,还有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乃至生命成本。还有许多案件,打了一年又一年,一轮又一轮,反复鉴定,反复再审,反复发回重审,一个案件最终当事人拿到手的有多达十多个裁判文书。当事人为此付出的诉讼成本之高、代价之大,是不难想见的。

  要深刻地认识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打官司,是根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国家应当完善各项法律和制度,降低诉讼成本,保障人民群众能够无障碍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诉权,使他们在遇到纠纷和损害时,能够便捷地“求助”于公力救济,达到定纷止争、消解矛盾和实现权益的目的。人民群众到法院打官司,理应不致因经济上的考虑而望讼却步。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与司法均有较大的完善空间。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便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该法增加规定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规定了属于诉调对接的司法确认程序,规定了调解先行程序,增补了小额诉讼程序,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诉讼贵”难题。但仅仅在诉讼程序上改良是不够的,我国还应当在相关制度上做出修改和完善。

  首先,要继续完善诉讼收费制度,制定独立的“诉讼收费法”。建议对行政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实行免费诉讼,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免费执行,大幅降低商事诉讼和经济诉讼的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着力消除司法审判中经济利益驱动因素。

  其次,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的各项规定,使立法上的各种司法惠民、司法救助、司法援助等制度落到实处,防止以诉讼标的额大小而选择性执法。诉讼费用缓交、减交与免交制度应当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同时还要大力完善包括法律援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使更多的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的裨益。

  最后,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市场,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和机构,规范和限制风险代理制度的适用。同时还应规范和完善为司法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制度,推进覆盖城乡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鉴定、评估、拍卖、咨询等专业技术组织和人才的层次和水平,并降低其收费标准,使他们诚信提供各类优质的司法服务。

  只有这样,一个较为严密的诉权保障制度体系才能形成,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能够打得起官司,使有理的当事人能够打得赢官司,使打赢官司的当事人能够实现其胜诉权益。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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