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与13岁幼女发生性关系 获刑7年

2014年03月31日 15:11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大连远郊居民朱某开了一家养殖场,2011年末,一对外地父母带着两个女儿来这里打工。2013年春节前的某日下午,时年13岁的小步独自在屋里看电视,朱某色心发作,跟着进屋,与小步发生了性关系。小步不懂事,没把这事告诉家人。

  同年5月某日下午,小步和姐姐在屋里看电视,得寸进尺的朱某进了屋,胆子也大了,当着姐姐的面把妹妹抱到炕上猥亵。过了几天,朱某又在屋里对小步猥亵,这次被小步母亲看到,她当场斥责了朱某,带着女儿离开后报警。

  办案要看证据,警官作了细致的笔录,给小步作了医学检验,取得了证据。朱某接受讯问时不认罪,坚决说没干这事。他觉得与小步发生性关系这事,没有别人看到,以为可以赖过去。案子上了法庭,不公开审理。朱某还是不认罪。今年1月中旬,一审法院下判,《刑法》规定,只要是和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另外,朱某还构成猥亵罪。一审作出判决,犯强奸罪,判刑5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刑3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7年。

  朱某上诉,说本案证据不足,应认定无罪。二审法官断案,被害幼女多次明确陈述朱某的犯罪事实,有关描述清楚。医学检验也证实了她的陈述属实。(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本文为化名)

  结果

  今年2月下旬,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点评 珍爱花季,远离骚扰。证据确凿,狡辩无效。色狼如影随形,家长务必警醒,别让幸福的花儿,在一只辣手的摧残下,枯萎了美丽的生命,投下一生的阴影。

【编辑:吴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