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13岁幼女发生性关系 获刑7年
大连远郊居民朱某开了一家养殖场,2011年末,一对外地父母带着两个女儿来这里打工。2013年春节前的某日下午,时年13岁的小步独自在屋里看电视,朱某色心发作,跟着进屋,与小步发生了性关系。小步不懂事,没把这事告诉家人。
同年5月某日下午,小步和姐姐在屋里看电视,得寸进尺的朱某进了屋,胆子也大了,当着姐姐的面把妹妹抱到炕上猥亵。过了几天,朱某又在屋里对小步猥亵,这次被小步母亲看到,她当场斥责了朱某,带着女儿离开后报警。
办案要看证据,警官作了细致的笔录,给小步作了医学检验,取得了证据。朱某接受讯问时不认罪,坚决说没干这事。他觉得与小步发生性关系这事,没有别人看到,以为可以赖过去。案子上了法庭,不公开审理。朱某还是不认罪。今年1月中旬,一审法院下判,《刑法》规定,只要是和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另外,朱某还构成猥亵罪。一审作出判决,犯强奸罪,判刑5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刑3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7年。
朱某上诉,说本案证据不足,应认定无罪。二审法官断案,被害幼女多次明确陈述朱某的犯罪事实,有关描述清楚。医学检验也证实了她的陈述属实。(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本文为化名)
结果
今年2月下旬,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点评 珍爱花季,远离骚扰。证据确凿,狡辩无效。色狼如影随形,家长务必警醒,别让幸福的花儿,在一只辣手的摧残下,枯萎了美丽的生命,投下一生的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