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委员:“民告官”见不到官 行政首长应出庭
2014年03月31日 15:46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法制日报今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有委员建议行政机关应作为被告出庭,委托人中至少应有一位是本机关的工作人员。
草案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下列人员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史莲喜委员建议,在草案上述规定之后增加“但是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应当至少有一人为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内容。理由是,律师代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很难真正全面深入地了解具体案情和行政流程。
史莲喜还建议倡导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行政机关首长到法庭现场感受法治氛围,让他们通过司法实践知道权力不是无限的,违法要付出代价,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欧阳昌琼也建议,对作为诉讼参加人的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规定再具体细化一些,对行政机关首长出席应诉作出规定,比如至少要求出庭一次,以解决“告官难见官”的问题。 (整理/汪红)
【编辑: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