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属违法所得
2014年04月01日 13:37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今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 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记者 邢世伟)
【编辑: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