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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店长卷走5万买房定金 因没收据男子退款遭拒

2014年04月02日 09:01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牛辰(化名)经房产中介介绍,看中了位于建邺区的一套房屋,牛辰给店长5万定金,委托其向卖方表达购买意向,并转交定金。可付完钱第二天,店长便携款失踪。牛辰遭遇损失,中介公司也不愿赔偿,他们的理由是牛辰不能出具交纳定金的凭证。牛辰诉至建邺法院后,法官根据询问笔录,作出了牛辰缴纳定金的事实认定,最后判令中介公司退还5万元定金。

  定金交给店长 不料对方携款而逃

  牛辰在南京打拼多年,孩子也已经上初中,一家三口居住在60平米的老房子里,只要家里来个亲戚,就显得很不方便。去年,牛辰下决心,打算把老房子卖掉,贷点款换个大点的房子。换房是大事,牛辰不放心杂牌中介,还特地挑了一家有名的房产中介,指定该分店的店长接待自己。店长王某在仔细询问牛辰的要求后,向其推荐了位于建邺区云河路附近的一套居所,面积为120平米,牛辰现场看房后,觉得十分满意。王某表示,这套房紧俏,建议牛辰先付定金,把房子定下来。

  去年10月23日中午,牛辰和王某在店里签订了《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委托书》里约定,王某受托为牛辰办理购房事宜,尽力促成买卖,牛辰先支付5万元定金,由王某代为保管,如当月25日前,王某不能和卖方谈妥,则将5万元定金退还给牛辰。牛辰将5万现金交给了王某,王某称,下午就将定金交给卖方,再由卖方出具收条,让牛辰晚上到店里来拿。牛辰急着要走,心想也就一下午的功夫,应该不会出岔子,就放心地走了。

  牛辰下午忙完事,傍晚开始拨打王某的电话,可奇怪的是,再也没有接通过。第二天,牛辰和中介公司南湖片区区长一起去报了案,中介公司提出,由他们负责将牛辰的旧房出售,再帮牛辰购买一套住房,不收取中介费用。牛辰当时也同意了,可惜没有达成书面协议,也未能实施。多次协商,中介均坚持等派出所抓到店长才能退还定金,牛辰看中介只念“拖”字诀,便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中介退还定金以求速决。

  中介以没收到为由 质疑“收取定金”的事实

  庭上,中介公司给出了拒绝退还定金的理由:公司没收到牛辰直接交付的任何款项,也未收到员工转交的任何款项,公司也未出具过收款收据,牛辰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他曾向公司员工支付定金的事实,故牛辰到底有没有交定金这个事实需查明。同时,他们也退一步表示:假设牛辰支付过定金,中介公司不应当为员工的个人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而且双方签订的《委托书》中,已向牛辰告知“如无特殊原因,请勿委托职员个人代收。须持有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代收房款授权书》方为有效”,可牛辰突破《委托书》条约限制,本身也有明显过错,故公司不应担责。对中介公司的辩称,牛辰方只认定一点,《委托书》上写得很明白,牛辰已向王某交了5万元定金,如果25日前事情没办妥,“代保管的购房定金应无息退还牛辰。”

  法院:根据报警人员的笔录,认定“缴纳过定金”

  对定金到底有无交付这个争议焦点,法院最后还是认定牛辰缴纳了定金,关键性的证据在于南湖片区区长到警方做的询问笔录。笔录中载明:签订《委托书》当日晚上,区长打电话给王某,询问他有没有将牛辰的5万定金交给卖方,王某回答称:“还没有,晚上去交。”此后,王某的手机便关机,众人都联系不上了。正是有了这份笔录,才与牛辰“缴纳过定金”的说辞相佐证。

  而对中介公司根据《委托书》“如无特殊原因,请勿委托职员个人代收定金”的条款提出的抗辩,法院作出如下认定:该条提示说明,在一定情形下也可以委托职员个人代收定金,故牛辰委托王某代收定金符合委托书中的约定,并无过错。综上,法院认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中介公司员工收取了牛辰要求其转交给卖方的定金5万元后,未按委托人的指示将该定金支付给卖方,且现已无法联系,牛辰现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定金5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交付定金别忘了要对方出具正式收条

  主审该案的法官王娟在此也想通过扬子晚报提醒打算通过中介买房的市民:在向中介人员交付定金时,一定要对方出具收条,最好是要有公司出具的正式盖章,如果本案要是没有这份关键性的报警笔录,牛辰要想拿回定金那可就难了;另外,对于中介提供的合同、委托书等法律文本,一定要完完整整看完,不清楚的一定要提出来,让对方做出详细解释。(通讯员 建妍 扬子晚报记者 邢媛媛)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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