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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帮他人中标索好处费 法院判追缴已收费用

2014年04月10日 09:0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女子杨阳为北京中恒嘉信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中恒嘉信)提供投标“居间公关”,约定若竞标成功,该公司支付“中介费”。杨阳最终成功“公关”,在准备收取剩余60余万元“中介费”时,中恒嘉信拒绝支付,杨阳为此起诉追讨。昨天上午,市三中院作出判决,认定杨阳的行为系串通投标,其与中恒嘉信的合同无效,同时追缴杨阳已收到的20万元及剩余款项。

  据了解,2011年6月6日,中恒嘉信公司与杨阳签订协议。约定杨阳负责就位于天津的一处工程,引荐中恒嘉信与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中恒嘉信提供关于该工程的重要信息及必要公关和技术顾问,如中恒嘉信公司获得工程,工程款的5%作为居间费用。中恒嘉信先期支付了20万,而后获得工程。

  按照先前约定好的比例,中恒嘉信还应当支付60余万元,但中恒嘉信拒绝支付。

  杨阳随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中恒嘉信应当支付剩余费用。中恒嘉信不服,向市三中院提出了上诉。

  中恒嘉信表示,杨阳涉嫌串通投标,其与杨阳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在二审第一次开庭中,中恒嘉信提交补充理由,认为双方协议因内容违法而无效,不再主张串通投标的问题。杨阳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均否认存在串通投标的问题。

  经过审理,市三中院当庭作出判决,认定杨阳与中恒嘉信的行为属于串通投标,撤销一审判决,双方的居间服务合同无效。同时,还将对杨阳及中恒嘉信作出民事制裁,收缴杨阳已经收到的20万元“好处费”,并追缴剩余费用。

  >>法官说案

  发现违法行为可做民事制裁

  该案主审法官市三中院民四庭副庭长黄海涛表示,在二审审理中,合议庭专门到招标方调取了有关涉案工程的相关证据。相关证据显示,杨阳之夫冯茜凌系本案涉案工程另一投标企业的项目总负责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中恒嘉信和杨阳的行为已构成投标人串通投标,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亦明显超出正常居间服务的范畴,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规定,双方的合同无效,杨阳无权要求中恒嘉信支付“居间费用”。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民事制裁,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恒嘉信与杨阳事先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属于违法活动,均应予以民事制裁。故对于双方的约定“居间费用”,法院认定予以收缴。(记者 张剑)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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